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七章:支付結算概述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xiàn)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種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和銀行卡,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三)銀行不墊款原則。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開立、使用賬戶。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要點1】關于偽造、變造
“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例如偽造出票簽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和保證簽章等;“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要點2】關于不可更改項目――更改的票據無效
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無效票據:
(1)更改三項:票據的出票日期、金額、收款人名稱等規(guī)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項;
(2)票據的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
(3)票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
【要點3】關于票據的可更改項目
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要點4】關于簽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四)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guī)范――三方面(名稱、日期、金額)
(1)關于收款人名稱: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
(2)關于出票日期:①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②月、日填寫要求:
(3)關于金額: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shù)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提示】阿拉伯小寫金額數(shù)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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