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知識點速記: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等。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還應當及時補報。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應當包括單位的全稱、所處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范圍和規(guī)模、持有各類證照的情況、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近期的生產經營狀況等。對于不同行業(yè)的企業(yè),報告的內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但是應當以全面、簡潔為原則。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應當具體,并盡量精確到分鐘。報告事故發(fā)生的地點要準確,除事故發(fā)生的中心地點外,還應當報告事故所波及的區(qū)域。報告事故現場的情況應當全面,不僅應當報告現場的總體情況,還應當報告現場的人員傷亡情況、設備設施的毀損情況;不僅應當報告事故發(fā)生后的現場情況,還應當盡量報告事故發(fā)生前的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的簡要經過是對事故全過程的簡要敘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簡”。“全”就是要全過程描述,“簡”就是要簡單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銜接、脈絡清晰、因果相連。需要強調的是,由于事故的發(fā)生往往是在一瞬間,對事故經過的描述應當特別注意事故發(fā)生前作業(yè)場所有關人員和設備設施的一些細節(jié),因為這些細節(jié)可能就是引發(fā)事故的重要原因。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對于人員傷亡情況的報告,應當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做無根據的猜測,更不能隱瞞實際傷亡人數。在礦山事故中,往往出現多人被困井下的情況,對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要根據事故單位當班記錄,盡可能準確地報告。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導致的建筑物的毀損、生產設備設施和儀器儀表的損壞等。由于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直接影響事故等級的劃分,并因此決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后續(xù)重大問題,在報告這方面情況時應當謹慎細致,力求準確。
5.已經采取的措施。已經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已經接到事故報告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減少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和便于事故調查所采取的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等具體措施。
6.事故的補報。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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