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一般管轄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一般管轄就是人們常說的屬地管轄,它是以違法行為發(fā)生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這樣便于及時發(fā)現和查處違法行為。我國絕大多數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管轄。
(二)指定管轄
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果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認為應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只能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確定由哪一個行政機關管轄。如某礦山地處甲乙兩縣交界處,礦山發(fā)生冒頂事故,甲乙兩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都要實施行政處罰,爭執(zhí)不下。按照指定管轄的規(guī)定,只能報請兩縣所在的丙市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個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實施行政處罰。
(三)移送管轄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移送管轄是解決相關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時的職責分工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機關查處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時,發(fā)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之外,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四)行政處罰的適用
為了準確地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對一些常見問題如何適用法律專門作出了規(guī)定,行政機關必須遵守。
1.一事不再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實施中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機關多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既不符合法理,又會出現重復處罰即“一事二罰”的問題。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防止濫施行政處罰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一個行政機關不得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多次罰款;其他行政機關不得對已經實施罰款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再次罰款。
2.未成年人的適用
未成年人處于發(fā)育期,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不能獨立地控制、辨別自己的行為的合法性,可能會實施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法律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的適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5)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處罰時效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違法行為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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