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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二章考點歸納1

更新時間:2014-08-12 08:48: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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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節(jié) 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當前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薄弱;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生產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從業(yè)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產問題嚴重制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的順利發(fā)展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

  適用范圍:(第二條、第九十七條)

  時間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條)

  空間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國香港、中國澳門除外)

  對人的效力:(第二條)

  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集體所有制企事業(yè)單位、股份制企業(y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等。(只限定生產經營領域。公共場所集會、正在使用的民用建筑垮塌造成的安全問題,不屬于本法適用范圍。)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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