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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三章考點歸納2

更新時間:2014-08-20 08:49: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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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第二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方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一、火災預防的規(guī)定

  (一)消防規(guī)劃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guī)劃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xiāng)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二)安全位置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三)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yè)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四)公眾聚集場所和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五)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六)消防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七)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yè)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guī)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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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組織的法律規(guī)定

  (1)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規(guī)定

 ?、俳M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當?shù)亟洕l(fā)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②職責

  (2)生產經營單位專職消防隊規(guī)定(P82)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①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fā)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谏a、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yè);

 ?、蹆淇扇嫉闹匾镔Y的大型倉庫、基地;

 ?、芮叭椧酝饣馂奈kU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yè)

 ?、菥嚯x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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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滅火救援的法律規(guī)定

  (1)火災應急管理規(guī)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2)滅火救援規(guī)定

  四、監(jiān)督檢查的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一)建筑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yè)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三)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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