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管理辦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環(huán)球網校提示:浙江省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管理辦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以保證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管理實施過程中的風險信息采集、分析會商、處置和關閉更加科學規(guī)范。 相關信息小編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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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管理,有效控制和及時消除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確保藥品生產質量安全有效,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結合近幾來開展風險會商情況,通過充分征求各相關處室和各地市意見,出臺了《浙江省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證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管理實施過程中的風險信息采集、分析會商、處置和關閉更加科學規(guī)范。
《辦法》明確了藥品生產質量風險和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管理的定義,藥品生產質量風險分類、主要來源、防控措施及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辦法》規(guī)定省局通過藥品生產質量風險會商制度,實施全省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管理。從五個方面對風險會商程序提出具體要求,并明確省局風險會商牽頭處室,根據會商確定的意見,以會議紀要或風險通報的形式,通報各市局及相關單位,提出工作要求,開展督查檢查,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辦法》要求各市局負責轄區(qū)內風險處置工作,明確各信息采集單位應針對各級風險,在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對風險采取有效控制處置措施。對風險較高的、發(fā)生概率較大的、影響范圍較廣的、經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后風險持續(xù)存在的,或需要與其他部門協(xié)同處置的,應當提出相應防控措施建議,提交風險會商會議進行研判。涉及多地區(qū)、系統(tǒng)性等高等級風險信息的,應立即報送省局。省局組織相關市局、相關單位進行風險處置工作,必要時,啟動應急機制。
《辦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管理辦法(試行)》(浙食藥監(jiān)辦〔2013〕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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