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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行政復議參加人、行政復議機關

更新時間:2016-12-06 11:28:47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33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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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開始進行預習備考,環(huán)球網(wǎng)校為了方便考生提前預習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行政復議參加人、行政復議機關”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行政復議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學習計劃,供參考

  行政復議參加人、行政復議機關

  1.(環(huán)球網(wǎng)校提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 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 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7.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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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 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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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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