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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管理人的資格

更新時間:2019-04-22 13:50:2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35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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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使廣大考生高質量復習,環(huán)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管理人的資格”本文主要講述了管理人的資格審核、種類和禁止情況,希望考生認真學習。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監(jiān)督管理人。

2.管理人種類:

(1)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中介機構中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個人。

3.管理人資格的禁止

不得擔任管理人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提示】因利害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

適用對象 時間 與XX的關系 情形
機構或個人:
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
  債務人、債權人 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前3年內 債務人 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現(xiàn)在或前3年內 債務人、債權人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現(xiàn)在或前3年內 債務人、債權人 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個人:
中介機構、清算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
現(xiàn)在或前3年內 債務人、債權人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債務人、債權人 與“董監(jiān)高”或控股股東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4.個人擔任管理人問題

(1)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

(2)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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