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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2):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更新時間:2019-04-25 17:03:08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71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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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使廣大考生高質(zhì)量復習,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2):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本文主要講述訴訟的中止過程,請認真學習。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

1.中止的事由(客觀原因)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具體包括: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2.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jīng)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二)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觀原因)

1.提起訴訟

(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zhí)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qū)Ψ疆斒氯怂徒恢鲝垯嗬臅?,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gòu),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

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的。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以上是“2019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2):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更多《經(jīng)濟法》考點知識和講義,請考生點擊“免費下載”按鈕,進入注冊會計師高頻考點下載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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