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審計》考點(35):連帶責任的認定
更新時間:2019-06-05 13: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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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認定
連帶責任作為一個復合詞組,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連帶”作為限制詞置于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qū)別于它事物的本質特征”來正確適用。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后確保債權實現(xiàn)的法律規(guī)定,散見于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系,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于由內在法律關系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嚴重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重大誤解,而不予以指明;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告的重大事項有不實內容,而不予以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而不予以指明;
(6)被審計單位要求其出具不實報告,而不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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