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第三章第一節(jié)
第一節(jié) 稅法的概念
一、稅法與稅收關系
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shù)厝〉秘斦杖氲囊环N形式。
(一)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工具,其本質是一種分配關系。
(二)國家征稅的依據(jù)是政治權力,有別于按要素進行的分配。
(三)征稅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
(四)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稅收三性)。
稅收特征由稅收的本質決定的,其中無償性是核心,強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對強制性和無償性的一種規(guī)范和約束。
稅收制度是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稅收征納雙方所應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的總和。內容主要包括:各稅種的法律法規(guī);稅收征管制度和稅收管理體制。其中,稅法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內容。
二、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它是國家及納稅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稅法具有義務性法規(guī)和綜合性法規(guī)的特點。
三、稅法的功能
(一)稅法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稅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jīng)濟的法律手段
(三)稅法對維護經(jīng)濟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稅法能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五)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國際經(jīng)濟交往的可靠保證
四、稅法的地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一)稅法的地位
1.稅法屬于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部門法,它是調整國家與各個經(jīng)濟單位及公民個人分配關系的基本法律規(guī)范。
2.性質上屬于公法。
(二)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內容 |
民 法 |
稅 法 |
調整主體 |
平等主體,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
不平等主體,即:國家與納稅人關系 |
調整關系 |
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 |
稅收征納關系,而不是商品的關系 |
調整方法及特點 |
平等、等價和有償 |
調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和強制的特點 |
二者關系 |
兩者之間又有聯(lián)系,當稅法的某些規(guī)范同民法的規(guī)范基本相同時,稅法一般援引民法條款 |
3.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1)稅法表述: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表述:
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后的《刑法》對第二百零一條關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規(guī)定中的相關表述方式進行了修改。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了“偷稅”。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沒有作出相應修改。
(3)關系:
從上面規(guī)定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就在于情節(jié)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4.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聯(lián)系:
稅法與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2)區(qū)別:
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guī),而稅法則是一種義務性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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