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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更新時間:2013-03-12 15:37: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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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練習題: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一)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guī)則(2010年單選題,2006年和2007年綜合題)

  1.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上述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這一規(guī)定注意三個要點: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注意】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堅持合同相對性)(2010年和2011年單選題,2003年綜合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 ,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部分履行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抗辯權制度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2010年單選題)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 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2006年綜合題)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依本法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的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代位權(2004年多選題,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綜合題)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此即代位權。

  (一)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提示】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說明】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提示】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2.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撤銷權(2003年多選題,2008年綜合題)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一)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如: (1)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蛘邜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提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二)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提示】此處的“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三)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1.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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