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點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1.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2.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
3.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一)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必經復議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10――選擇復議
(二)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稅務機關做出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fā)稅務登記證、發(fā)售發(fā)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七)稅務機關做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八)收繳發(fā)票、停止發(fā)售發(fā)票。
(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蛘卟灰婪ù_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新增(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試行)》還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規(guī)定如下: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具體情況 |
基本規(guī)定――教材631頁 |
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
對上述1、2、3條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以下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要點 |
重點內容解釋 |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
1.申請復議的時間――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之內;
2. 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對征稅行為的爭議――三步曲: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復議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對其他行為爭議――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3. 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
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
五、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五)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六)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1.申請人死亡,須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其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復議機關暫時無法調查了解情況的;
5.依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處理的;
6.案件的結果須以另一案件的審查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結的;
7.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正在履行的;
8.其他應當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行政復議。
(七)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2.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發(fā)現其他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的;
3.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因前條第1、2項原因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仍無人繼續(xù)復議的,行政
復議終止,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發(fā)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行政復議終止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六、證據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七、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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