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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法律行為

更新時間:2013-04-24 10:40: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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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法律行為定義(三個特征)不同于事實行為 但是都屬于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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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行為定義(三個特征)不同于事實行為 但是都屬于法律事實

  2法律行為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還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

  3法律行為的成立并不等于生效 成立滿足三要素 生效需要滿足實質要件(三個)形式要件(四個)

  (1)自然人: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所決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分析】超越經營范圍:有效

  4無效民事行為

  無行為能力人無代理的其他行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代理的單方法律行為無效 合法目的掩蓋違法 損害法律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惡意串通行為  法人違反三禁止 乘人之危的單方法律行為 受脅迫受欺詐損害國家利益以及單方法律行為無效

  5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重大誤解(不包括動機的誤解) 顯失公平(簽入合同點) 乘人之危的合同 受脅迫受欺詐不損壞國家利益的合同行為

  撤銷權提出 前兩者雙方 后兩者受損方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提出 一經撤銷自始無效

  6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

  期限會到 但是條件不一定成就

  條件:約定而非法定  未來發(fā)生的不確定事項 合法的 不能約定于社會倫理相違背的(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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