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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合同解除

更新時間:2013-07-18 10:37:2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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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買賣合同:

  1、因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4、貸款合同未能訂立,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則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贈與合同: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無論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是否轉(zhuǎn)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zhì)或者經(jīng)過公證,滿足上面的法定撤銷權條件的均可行使法定撤銷權。

  租賃合同:

  1、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

  2、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技術合同:

  1、技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jīng)催告后在30日內(nèi)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方可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

  2、專利申請因?qū)@暾垯噢D(zhuǎn)讓合同成立時即存在尚未公開的同樣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在先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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