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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代位權

更新時間:2013-07-24 10:39: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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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代位權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2.代位權訴訟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解釋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2004年多選題)

  2.代位權訴訟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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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第二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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