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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

更新時間:2013-08-14 10:42: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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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

  一、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1)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除外)

  (2)補交的稅款

  (3)免抵稅額

  注意的問題:

  (1)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計稅依據(jù)的有:納稅人繳稅的“非稅”款項(滯納金、罰款)、進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guān)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wù)機關(guān)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jīng)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

  (2)作為計稅依據(jù)的的“三稅”稅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繳納,與稅款所屬期間無關(guān)。即查補稅款也應(yīng)作為計稅依據(jù)。

  (3)免征或者減征“三稅”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

  (4)對出口產(chǎn)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5)海關(guān)對進口產(chǎn)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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