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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按份共有

更新時間:2013-08-20 10:59: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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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按份共有內(nèi)容包括1.共有物的管理2.共有物的分割3.按份共有人轉(zhuǎn)讓自己的個人份額4.按份共有的對外關系

  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

  (1)重大修繕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權利和義務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3)管理費用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

  2.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3.按份共有人轉(zhuǎn)讓自己的個人份額

  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將其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4.按份共有的對外關系

  (1)對外

  因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對內(nèi)

  在共有人內(nèi)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因此,當對外承擔債務的共有人所承擔的債務超出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解釋】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nèi)承擔按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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