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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市規(guī)劃實務分析題2

更新時間:2015-03-13 13:04: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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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轟隆隆”的一串巨響,矗立在長江河道之內的××外灘花園1號樓頃刻間化為瓦礫灰燼,整個外灘花園7萬m。的住宅樓也相繼炸掉,萬里長江河道內最大的住宅建筑群終將灰飛煙滅。1994年,在××市政府提出了開發(fā)“兩江”“兩橋”,“以堤養(yǎng)堤,開發(fā)防汛產業(yè)”的背景下,某投資有限公司決定在這片并不被看好的江邊荒灘上投資建住宅樓(名為××外灘花園),規(guī)劃灘地面積約5.3hm2,計劃建筑面積4.5萬m2。經市計委批復同意,市規(guī)劃局正式立項。1995年8月,該省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并提出,x x外灘花園作為××市“兩橋”開發(fā)的啟動項目,省市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支持,把啟動項目建成示范項目,決定“由市防汛辦提出防洪審批意見送市規(guī)劃局,市規(guī)劃局呈報市政府審批后發(fā)土地使用證”。1996年4月,××市規(guī)劃局和市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批準了“××外灘花園”項目,同時考慮到項目對防洪、泄洪可能產生的影響,向該公司提出了應采取的工程措施。1997年,外灘花園一期工程開工建設,1998年大洪水之后完工,建筑面積2.1萬m2,145套住房全部售出。2000年1月,××市防汛辦根據1995年省政府專題會議有關精神,在督促公司籌措繳清外灘花園項目范圍內堤基隔滲工程全部款項的基礎上,同意興建二期工程。2000年6月,省水利廳做了《關于×市外灘花園二期工程建設的批復》,原則同意外灘花園二期工程建設,并要求開發(fā)商建立防洪責任制。到2000年底,二期工程竣工,擁有300余套房屋的5幢樓房建成,建筑面積達4.9萬m2,已經售出近90 9/6。2001年12月,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發(fā)出通知指出,外灘花園建筑違反了國家有關防洪法規(guī),應堅決拆除此項違法建筑,這對長江防洪大局具有重要的意義。’

  相關行政機關的違法審批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在防洪堤內建住宅,明明屬違法建筑,卻取得了××市有關行政部門的許可,也取得了最關鍵的水利部門的許可,誰應對這批違法建筑承擔責任?經調查,此事主要由行政機關違法審批所造成,作為小區(qū)住戶的業(yè)主不承擔任何責任,若開發(fā)商沒有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審批許可,也不應承擔責任。相關行政機關的違法審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審批許可違背有關法規(guī)。一期工程于1997年開工,適用法律應為1988年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該省據此制訂的《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水利部門自稱批準此項目的根據是:《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占的,應報經有審批權的縣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批準”。從立法意圖上講,住宅不應屬于“特殊情況”,特殊情況建筑可能是碼頭、泵站或其他水利附屬性建筑,如果住宅屬于特殊情況,那“特殊情況”還有什么意義?也就不需要制訂河道管理條例了。而且《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在水域和洲灘內,禁止蓋房。水利部門違法審批的事實不容置疑。

  (2)擅越審批權限。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關于長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外灘花園項目屬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由該省水利廳提出初審意見上報長江水利委員會(簡稱長江委)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墒?,該省水利部門在未報經長江委批準同意的情況下,就對××外灘花園二期工程擅自進行了批復。2001年3月14日,長江水利委員會以文件形式通知該省水利廳,要求開發(fā)公司立即停止x×外灘花園工程施工。但其要求沒有取得效果。

  (3)未能及時依法變更審批許可。二期工程2000年開工,除土地證外,其他各種許可批文都是在當年辦理的。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已頒布實施2年,其中明文規(guī)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該省水利廳竟在××市水利局、防汛辦關于外灘花園二期工程的請示上批復稱,“鑒于×x市外灘花園項目是經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市規(guī)劃利用江灘開發(fā)的試點工程”,予以原則同意。一次5年前的省政府專題會議,豈能成為批復的根據?據了解,那次會議,省有關領導出席,省計委、水利廳以及××市政府、市規(guī)劃局、市防汛辦等單位領導參加,會后印發(fā)了編號為61號的《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行政主管部門如果采取得力措施,二期工程就不會興建,損失也沒有這么大。1998年防洪法頒布后,水利部門應該立即撤銷原來的行政行為。不撤銷,至少是失職行為,而繼續(xù)審批則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從上述事實可基本判定,外灘花園雖然擁有完備的建房、售房手續(xù),但本質上屬于違法項目。依照我國的相關法規(guī),應由行政機關撤銷審批行為,依法對開發(fā)商和業(yè)主進行賠償。同時,有必要對審批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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