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吉林省公務員考試題庫:法律常識
1.下列哪一種情形,尚不能認為是犯罪?( )
A.甲打電話邀約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實施搶劫
B.乙向其朋友趙某表示要殺掉仇人陳某
C.丙為了盜竊張某家財產,毒死了張某家的看家犬
D.丁為方便對劉某實施搶劫,對劉某的活動規(guī)律進行跟蹤調查
2.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的相同點是( )
A.都不能針對第三者實施
B.都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C.都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所采取的手段
D.都是對正在進行或正在發(fā)生的危害不得已情況下而采取的措施
3.醉酒的人犯罪( )。
A.應負刑事責任
B.不負刑事責任
C.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負刑事責任
D.情節(jié)嚴重的才負刑事責任
4.下列表達中,正確的是( )。
A.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適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C.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宣告緩刑
D.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適用無期徒刑
5.工廠、礦山、林場、建筑業(yè)或其他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不服管理,違章作業(yè),造成下列哪些損失,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
A.1人死亡的
B.3人重傷的
C.直接經濟損失達4.5萬元
D.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車間停產1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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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B
解析:
項屬于為了搶劫制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B>項只是犯意表示,不構成犯罪;C項屬于為了盜竊制造條件,構成犯罪預備;>D>項屬于為了劫制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故本題答案選B項。
2.答案: BD
解析:
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集體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利益較小的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的共同點主要包括:(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3)責任相同。二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的損害后果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本人,不能針對第三者。緊急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第三者。是合法行為對他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故A項不符合題意。緊急避險的起因可能是自然力量造成的危險,因此不都是不法侵害,C項不符合題意。故BD正確
3.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18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正確答案為A。
4.答案: B
解析: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3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正確答案為B。
5.答案: C
解析:
本條考查的是我國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有關規(guī)定的理解,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條件是必須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重大傷亡是指重傷三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重大損失是指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據此,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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