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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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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人事部
【題注】
【正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現(xiàn)將《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jīng)批準,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后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nèi)容

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nèi)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nèi),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nèi)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guī)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guī)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shù)量

職位設置數(shù)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干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shù)、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zhí)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guī)范,能體現(xiàn)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nèi)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qū)、縣)的代碼,采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nèi)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nèi)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 是國家標準中規(guī)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 是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關稅司代碼

07 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nèi)容、程序、職責及權限。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位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jīng)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jù),不是按現(xiàn)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yè)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zhì)量和數(shù)量的基本標準。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nèi)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jīng)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后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jù)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nèi)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規(guī)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jīng)上級人事部門核準。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jīng)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jīng)省級人事部門同意,并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的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并履行其規(guī)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別要按照國務院下發(fā)的“機關工作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并套改相應工資標準。

(二)機構改革完成后,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附:職位說明書(機關名稱)職位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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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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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代碼: |
|-------------------------------|
|工作項目: |
| |
|-------------------------------|
|工作概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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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標準: |
| |
|-------------------------------|
|所需知識能力: |
| |
|-------------------------------|
|轉任和升遷方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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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機關名稱處國務院各部門和省級政府機關分別填寫部門名稱和省名稱:市、縣級政府機關填寫省及市、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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