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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考試熱點:官員“剛性問責”還失在哪里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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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一期《摻望》刊出《官員“剛性問責”之失》一文,直指在官員問責過程中,“除了少數官員因重大事故被問責外,在決策上失誤,或在作風、道德、紀律等方面違規(guī)被問責的官員很少,更多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最終逃避了追究。”

  之所以出現官員“剛性問責”之失,文章認為,這是因為我國官員問責制還處在粗放型階段,僅在技術上完善行政性問責還不夠,關鍵要從行政性問責走向程序性問責。

  在筆者看來,除了上述原因,官員“剛性問責”之失,實際上還在于權利軟弱,法治不彰。不可否認,行政性問責如果排斥權利的參與,就很可能異化為權力問責。而如果問責在封閉的權力體系內進行,則作為權利人的公眾就可能難以期待好的結果。如果某一地區(qū)或某一部門的權力總是過于集中,那么權力問責也就是某個特權者的權力問責。不幸的是,上述問題在我們的生活中總是或濃或淡地存在著。結果就是,那些依賴于人,而不是依托于制度和法律的問責,一定是高度不確定的。

  依政治學者毛壽龍教授的劃分,官員承擔責任有四個層面:一是道義責任,二是政治責任,三是民主責任,四是法律責任。道義責任以道德為執(zhí)行力,比如引咎辭職;政治責任以黨紀政紀為執(zhí)行力,比如黨內的紀律處分。這兩類問責,在體制體系內可以用“剛性問責”來要求官員。但對于公眾而言,官員的道義責任或政治責任是否體現了“剛性”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民主責任和法律責任必須是剛性的。

  所謂民主責任,面向的是選民和人大代表。雖然絕大多數官員是基于自上而下的任命而產生,但最終都有官員要直面選民的選票。如果任命者在下級官員的問責上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官場魔術,實則是使其本人也成了應被選民問責的對象。選民可以通過民主問責,來追究不履行“剛性問責”的任命者的責任。問題是,為何礦難頻仍,食品安全事故層出不窮,連總理也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坦承,“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部門和領域比較嚴重”。顯然,在腐敗現象還比較嚴重的那“一些地方、部門和領域”,其主要官員至少是應該被民主問責的。如果這些責任官員實則并未被問責,負責監(jiān)督他們的人大代表是否也應被選民問責?遺憾的是,我們也幾乎沒有聽到過,有哪些選民罷免了某地的哪位代表。選民的權利“硬”不起來,官員問責自然就“剛性”不起來。

  再說法律責任,它所面向的是代表了多數民意的法律。若法律本身是剛性的,依法而為的司法問責也理應是剛性的。問題是在現在的法律體系里,其禁止性規(guī)范多指向民,而極少指向官員。要讓官員問責“硬”起來,首先應完善立法,讓官員的責任追究機制在法律上先“硬”起來。這種法律完善,不僅包括規(guī)范具體罰則的實體法,還應包括規(guī)定具體問責步驟的程序法。只有官員責任機制體系化了,才能求之于執(zhí)法的剛性來推動官員問責的剛性。

  對官員的民主問責和法律問責實則是相輔相成的。以前不久中紀委、監(jiān)察部通報的河南信陽市國土資源局違規(guī)集資建房的查處情況為例,責任人有“違法圈地”的事實,從報道上看,極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第410條所規(guī)定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按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權劃分,此案應由當地檢察機關調查。信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是否有罪?若有罪,罪重還是罪輕?這些均需由當地法院來依事實和法律進行裁判。遺憾的是,我們至今仍未聽到當地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的消息。免職處分很可能就替代了司法問責。連柔性的行政問責都比法律問責要“剛”一些,司法官員的作為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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