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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公務員考試行測之民法考題及知識點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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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題考點:

  2007年105題:趙某與黃某2003年結婚,2005年10月協(xié)議離婚,但在財產(chǎn)分配上發(fā)生爭議,下列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是( )。

  A. 2004年8月黃某出版一部小說所獲得的稿費1萬元

  B. 2005年3月趙某因車禍受傷所得到的醫(yī)療費用賠償2萬元

  C. 2003年6月趙某父母贈與趙某、黃某一幢房屋,價值25萬元

  D. 2004年12月12月,趙某與黃某共同購置的一套高檔家具,價值4萬元

  答案:B

  考核知識點:夫妻共有財產(chǎn):

  ⑴《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任何一方所得財產(chǎn),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具體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資、獎金;

 ?、谏a(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壑R產(chǎn)權的收益;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jīng)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chǎn)性收益。

 ?、芾^承、受贈所得財產(chǎn)。此時注意:

  a.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應為夫或妻個人財產(chǎn),即充分尊重遺囑人或遺贈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

 ?、菀环揭詡€人財產(chǎn)投資所得的收益,也歸夫妻共同所有;

 ?、弈信p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chǎn)安置補償費等;

 ?、哂梢环交榍俺凶?、混后用共有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定個人財產(chǎn)

 ?、僖环降幕榍柏敭a(chǎn);

  ②一方因身體受傷害所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圻z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芤环綄S玫纳钣闷?

  ⑤軍人的死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

  由以上的真題及知識點的鏈接我們可以看到,夫妻共有是一種法定的共有關系,不是人們現(xiàn)實生活中的被生活化的共有關系,我們的考生在復習常識判斷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xiàn)這樣的誤區(qū),即把生活中看到的一些法律關系按照生活中的認知來固化了,其實法律的規(guī)定有很多是與生活中的具體操作不同的,這樣就要求我們的考生在復習備考中不要只相信自己的生活認知,要注重知識本身的嚴謹,也就是說,在復習法律知識時要以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為依托不要一味地只看操作層面的表象。

  在我們的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部分的知識考核上象這樣的考點是比較多的,也就是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專業(yè)考核難度,不具有研究價值,但在我們的生活中卻可能遇到,而且生活中的操作和我們法條上的明確規(guī)定有些偏差,這樣的知識點往往被引入到我們的考試中,其實也是考核我們考生是否具有職業(yè)能力的基本法律素養(yǎng),因為我們的行政系統(tǒng)工作中往往會遇到這樣的實務,我們要學會歸納這樣的考點來認知和記憶,以備我們更好地完成常識判斷的考核。

?2009年公務員錄用考試申論輔導
?2009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輔導
?2009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
?2009年公務員考試面試全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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