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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法律常識考試必備二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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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42、行政監(jiān)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監(jiān)察業(yè)務以上級監(jiān)察機關領導為主。

  43、對下列情形,監(jiān)察機關可以作出監(jiān)察決定(或者提出監(jiān)察建議):(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44、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diào)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結(jié)案,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45、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nèi)公安機關沒有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

  46、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nóng)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裁決。

  47、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內(nèi),可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5日內(nèi)作出裁決;不服該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nèi)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

  48、犯罪的行為或者結(jié)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國領域內(nèi),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nèi)的犯罪。

  49、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5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5、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6、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7、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8、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1、管制期限:3個月――2年

  拘役期限:1個月――6個月

  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15年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條規(guī)定外)

  6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適用死緩。

  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chǎn)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chǎn)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63、在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沒收財產(chǎn)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chǎn)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65、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7、數(shù)罪并罰的,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68、緩刑適用范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9、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0、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71、減刑適用范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執(zhí)行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減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刑法第78條所列6項之一),應當減刑。

  72、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74、假釋適用范圍:被判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實際執(zhí)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如有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院核準,可不受上述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76、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10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77、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

  7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犯此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80、非法制造槍支、彈藥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應以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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