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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云南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錄用工作人員公告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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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50號)和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云組發(fā)[2005]7號)等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就2009年云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人員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一)、法院系統(tǒng):省高級人民法院,計劃錄用司法工作崗位10人。

  (二)、檢察院系統(tǒng):省人民檢察院和各州市及所轄(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計劃錄用451人。其中:司法工作崗位327人、計算機崗位23人、會計與審計崗位15人、檢察技術崗位4人、司法警察崗位45人、文秘崗位32人、新聞工作崗位2人、檔案管理崗位1人、人力資源崗位2人。具體是:

  省人民檢察院19人;昆明市及所轄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74人;昭通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41人;曲靖市及所轄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26人;楚雄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14人;玉溪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14人;文山州及所轄縣人民檢察院26人;紅河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32人;普洱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25人;西雙版納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15人;大理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31人;保山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16人;德宏州及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35人;麗江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15人;怒江州及所轄縣人民檢察院7人;迪慶州及所轄縣人民檢察院17人;臨滄市及所轄縣(區(qū))人民檢察院44人。

  本次招考的具體單位、人數(shù)、職位、資格條件等詳見《2009年云南省法檢系統(tǒng)考試錄用工作人員崗位一覽表》,該表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可通過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網(wǎng)站(www.ccp.yn.gov.cn)、云南人才網(wǎng)(www.ynhr.com)、云南考試網(wǎng)(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www.ynrsks.cn)查詢;也可在報名時詳見《2009年云南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考試錄用工作人員簡章》。

  咨詢電話: 法院系統(tǒng)0871―4095497、4095854,檢察院系統(tǒng)0871―4093586、4093587,省委組織部公務員管理處(僅通過電子郵件交流信息):電子郵箱(gwyglc_yn@163.com)。

  二、報名與報考資格審查

  (一)報名時間、地點:報考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或檢察院系統(tǒng)的考生,請于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至7月15日(星期三) 到云南人才市場(昆明市人民中路武成商業(yè)步行街,五一電影院旁)報名。

  考生報名時,需填寫提交《云南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考試錄用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此表可在上述網(wǎng)站下載。

  外地考生可委托他人持本人資料復印件報名。

  (二)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4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已取得法學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證書和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報考人員年齡可放寬3歲;報考司法警察崗位的人員,年齡在18―29歲之間;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成人教育學歷的人員需持畢業(yè)證方可報考);

  7、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且報考司法工作崗位的,除崗位設置條件另有規(guī)定外,可不受專業(yè)限制;

  8、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它條件。

  (三)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情形如下:

  1、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被確定為2009年全國范圍內公務員招考的擬錄用人員、在職公務員及參公管理單位人員(含試用期內人員)、在讀的非2009年畢業(yè)的高校學生、現(xiàn)役軍人、近兩年內被取消錄用資格或被辭退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近兩年內未滿原單位最低服務年限自行離職(無論是否辦理辭職手續(xù)的公務員)不得參加報名。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在2005-2009年內任何公務員考試中作弊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或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它人員,不得參加報名。

  3、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即“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P>

  (四)資格審查

  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州(市)人民檢察院在云南人才市場分別設置報名點,接受報考人員報名。報考省高級人民法院崗位的考生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資格審核;報考檢察院系統(tǒng)崗位的考通過報考崗位所在的州(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資格初審后,由省人民檢察院進行資格復審。省委組織部對通過法院、檢察院資格審核的考生進行復核。

  (五)報名注意事項

  1、每位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崗位。

  2、報考人員需持《云南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考試錄用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學歷、學位證書、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和報考相關崗位所需的專業(yè)等級證書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張。此外,2009年畢業(yè)的報考人員還應持《大中專畢業(yè)生就業(yè)推薦表》,2009年以前畢業(yè)但尚未就業(yè)的畢業(yè)生還應持教育主管部門開具的未就業(yè)證明,社會在職人員應持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

  3、根據(jù)法院、檢察院工作的性質和專業(yè)特點,各報考崗位筆試按2:1的比例開考。報名結束兩周內,不符合開考比例的崗位,在省委組織部網(wǎng)站和云南人才市場網(wǎng)站公布,已報考不能開考崗位的考生,可直接到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招錄工作人員辦公室或通過原報名的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調整報名崗位(只能在原報名的州市范圍內調整),或者憑發(fā)票退回報名考務費。

  三、筆試

  (一)筆試時間及地點

  筆試定于2009年8月29日在昆明統(tǒng)一進行。具體地點及科目的考試時間安排詳見準考證??忌堄?009年8月25日至8月28日(每天9時―17時)到云南人才市場一樓大廳領取準考證。

  (二)筆試內容

  筆試分為《公共基礎知識》和《法律專業(yè)知識》兩個科目,這兩門科目的考試范圍以2009年修訂的《公共基礎知識與法律專業(yè)知識》(云南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人員考試大綱)為準。滿分各100分,共計200分。法律專業(yè)科目分設A、B試卷。A卷為報考司法工作崗位類考生試卷,B卷為報考其它非司法工作崗位類考生試卷。

  (三)筆試成績按崗位分類的排名名單(含加分),在筆試結束20天內在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網(wǎng)站(www.ccp.yn.gov.cn)、云南人才網(wǎng)(www.ynhr.com)、云南考試網(wǎng)(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www.ynrsks.cn)上公布。

  (四)有關政策

  1、根據(jù)“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工作有關要求,對于從2003年開始在我省服務或我省生源在外省服務的“全國計劃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務期滿2年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聯(lián)〔2004〕8號文件規(guī)定,筆試成績加5分。請注意,根據(jù)中央統(tǒng)籌考慮基層工作人員相關政策的要求,志愿者的服務期必須滿2年,服務期僅1年的人員不予加分;另外,非我省生源且服務地不在我省的,不享受我省的加分政策。這部分人員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資格復審時提供“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發(fā)放的《志愿服務證》(證上需有各縣項目辦考核合格的證明)

  2、按云教學〔2005〕14號、云青聯(lián)〔2006〕25號文件規(guī)定,凡“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云南省地方項目”服務期滿2年并獲金、銀、銅獎的人員,在報考云南省公務員時,筆試成績總分分別加4分、3分、2分。這部分人員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資格復審時提供《志愿服務證》(證上需有各縣項目辦考核合格的證明)。

  3、對于我省招募或我省生源的“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滿2年并經考核合格后,報考我省黨政機關公務員的,其筆試成績加4分。這部分人員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資格復審時提供《高校畢業(yè)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

  4、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確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下同)筆試成績加5分,資格復審時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fā)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及戶口證明(需證明與烈士間的關系);對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報考人民警察的崗位時,筆試成績加3分,資格復審時需提供民政部門認定并頒發(fā)的《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及戶口證明(需證明與因公犧牲人員的關系)。

  5、根據(jù)省委對我省少數(shù)民族干部培養(yǎng)的要求,在2009年公務員考錄工作中,擬對少數(shù)民族給予政策照顧。具體政策另行公告。

  同時符合上述幾項加分條件的,按最高一項加分,不累計加分。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的加分人員名單由由省委組織部、省高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與相關部門核對后,在上述網(wǎng)站進行公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的加分情況同時予以公布;對符合政策照顧的少數(shù)民族人員,也將擇期公布具體情況。

  6、免筆試:已取得法學博士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證書和已取得B類證書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考生,報考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司法工作崗位時免筆試;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B類證書但未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和取得C類證書的考生,只在報考省內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民族自治州所轄縣、民族自治縣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司法工作崗位時免筆試。

  上述考生(不含已取得法學博士以上學歷、學位證書的)若報考不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崗位時,仍需參加筆試。

  四、面試

  根據(jù)《公務員法》的有關規(guī)定,針對法、檢系統(tǒng)工作的特殊性和不同崗位的專業(yè)特點,今年的面試工作采取以下步驟進行。

  (一)確定面試人員

  1、確定筆試成績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

  由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根據(jù)筆試情況和有關規(guī)定,研究確定筆試成績最低分數(shù)控制線。(界定是否達到最低控制線的考生成績包含筆試加分)。

  2、確定面試人員

  在最低分數(shù)控制線以上的筆試人員中,按報考同一崗位的筆試總成績(含加分)從高到低的順序和不低于招考計劃數(shù)2倍的比例確定每個崗位參加面試的人員名單。

  進入面試的人員若自行放棄等原因導致該崗位面試人員數(shù)與擬錄用數(shù)不足2:1的,則從最低分數(shù)控制線以上報考該崗位的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含加分)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最低分數(shù)控制線以上人數(shù)達不到2:1面試比例要求的,經省委組織部批準,并征得報考條件相同、崗位相近且在最低分數(shù)控制線以上的其他考試人員同意后,由省法檢系統(tǒng)招錄工作人員辦公室調劑人員到該崗位進行面試。如遇其它特殊情況導致面試人數(shù)不足2:1的崗位,經省法檢系統(tǒng)招錄工作人員辦公室批準,可進行等額面試。

  自動放棄面試資格的考生,應在面試前向報考單位寫出書面說明,此說明可以使用傳真件,否則將被視為違紀人員,五年內禁止參加云南省內的各級公務員考試。

  免筆試人員直接進入面試。

  (二)考生信息復審

  考生個人信息的復審時間為面試前1至2周,由當?shù)亟M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進行資格復審(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資格復審是對考生所持證明材料與報名信息是否一致進行比對。屆時若有資料不符的人員,取消該考生面試資格,并在最低分數(shù)控制線以上人員中,按崗位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遞補人員在面試當天復審資格。遞補人員由各地進行公示(只進行一次遞補),遞補人員若信息仍舊不符條件,可進行等額面試或減少該崗位招考數(shù)。

  復審時考生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準考證、加分的證明文件、所在學校開具的報名推薦表或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各一份。本省考生要求必須持原件進行復審,外省考生可委托他人持復印件進行復審,面試時必須提供原件。

  (三)面試的實施

  面試由省、州(市)委組織部分別會同省、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成面試評委小組,在指定地點對參加面試的人員進行面試。

  (四)面試的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

  面試的滿分為100分,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為60分。若報考者的面試成績達不到60分,則無論其筆試成績的高低,也無論是否等額面試,均視為該報考者在該崗位的綜合成績不合格,不得參與該崗位體檢和政審等程序。

  五、考生綜合成績的計算

  筆試成績與面試成績加權,為考生綜合成績。筆試各科成績和面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算,其綜合成績的具體合成辦法如下:

  (一)筆試考生綜合成績

  綜合成績=[(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專業(yè)知識+加分)/2×50%]+(面試成績×50%)。

  (二)免筆試考生綜合成績

  綜合成績=面試成績+[(加分/2)×50%]

  六、體檢和考核

  (一)體檢和政審人選的確定。各州(市)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和省級招錄機關按照考生的綜合成績進行崗位排名,按每個崗位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與計劃招考數(shù)進行等額體檢和政審。

  (二)體檢。法院、檢察院錄用工作人員的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zhí)行。司法警察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標準》及相應的規(guī)定進行體檢。針對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特殊性,報考司法工作崗位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無明顯胎記和疤痕,無色盲、無斜視、無內斜視、無人工晶體眼、無口吃和嗓音明顯嘶啞、無肢體傷病愈后明顯后遺癥等。體檢時,體檢醫(yī)生與參加體檢的報考人員有回避關系的,應予回避。對于體檢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三)政審。政審工作由招考機關負責。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根?jù)擬錄用職位要求,了解政審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工作態(tài)度、學習或工作表現(xiàn)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對政審對象的報考資格再次進行復審。

  若出現(xiàn)體檢或政審不合格的,按報考該崗位人員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面試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以上人員參加體檢和政審,若再出現(xiàn)體檢或政審不合格的,則減少或取消該崗位招考計劃。

  七、公示和錄用

  (一)擬錄用人員的確定。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根據(jù)體檢和政審結果,確定本單位擬錄用人員;各州(市)委組織部、人民檢察院根據(jù)體檢和政審結果,確定本地區(qū)擬錄用人員。

  (二)公示。體檢和政審合格的省級單位擬錄用人員在報考網(wǎng)站或招考單位公示;各州(市)擬錄用人員在本地區(qū)的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xù);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證屬實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三)錄用。報考人員在接到錄用通知后,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者,取消錄用資格。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憑畢業(yè)證書辦理錄用手續(xù),不能按時畢業(yè),未取得報考專業(yè)(職位)規(guī)定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取消錄用資格。

  州(市)委組織部、檢察院的錄用手續(xù)于2009年11月10日前辦理結束,并以州(市)為單位報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省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11月30日前審核結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同時進行),上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八、 紀律

  (一)報考人員在報考過程中,應及時登陸上述公布的網(wǎng)站了解考錄工作進程和有關事項的公告,并保持報名時登記的聯(lián)系電話暢通。若因報考人員不及時上網(wǎng)或聯(lián)系電話不暢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報考人員本人自負。

  (二)對違反考錄紀律的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取消考試資格或錄用資格。其中,對于考試作弊或找人替考的,將按禁考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分。特別對于替考行為,若替考者與被替考者有工作單位的,我們還將建議其工作單位對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均予以開除處分;涉及偽、變造證件、證明材料、印章的人員,還將由公安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三)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無故不錄用考生的單位或部門,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將責令其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錄用手續(xù),若仍然堅持不辦的,對責任人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宣布單位“不錄用”的決定無效,通報全省,三年內不得招錄機關工作人員。

  (五)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不指定、不委托任何培訓機構進行考前培訓。

  九、 監(jiān)督

  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干部監(jiān)督機構負責對我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招錄工作進行全程監(jiān)督,及時受理招錄工作中反映的問題,對調查屬實的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省委組織部舉報受理電話: 0871-12380

  省高級人民法院舉報受理電話: 0871-4095807

  省人民檢察院舉報受理電話: 0871-4093211

2009年云南省法院檢察院招錄工作人員計劃.xls

  云南省2009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2009年云南省公務員考試招考計劃

  2009年云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政策解答

  云南省2009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

  2009年云南公務員考試招考職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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