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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民事訴訟法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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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yè)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diào)生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學易教育歸納總結(jié)了民事訴訟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二)民事訴訟的特點

  1.民事訴訟的主體是由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檢察院構(gòu)成。其中,法院和當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訴訟主體,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構(gòu)不成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民事糾紛;

  3.民事訴訟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4.民事訴訟的進行應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序和訴訟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義

  在民事訴訟法上,回避是指審判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如果與案件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即應退出案件審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二)回避制度的適用人員

  回避制度適用于案件的審判人員以及其他代行某種審判職能的人員。具體來說,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回避適用于下列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三)適用回避的條件

  1.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3.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轉(zhuǎn)自學易網(wǎng) www.studyez.com

  三、公開審判制度

  (一)公開審判的含義

  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依法不應公開或可不予公開的案件外,都應公開進行。

  (二)公開審判制度的內(nèi)容

  1.除依法不應公開或可不予公開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都應向社會公開,包括審判過程的公開和審判結(jié)果的公開。

  2.審判不僅應當向當事人公開,而且應當向社會公眾包括媒體公開。法院應當在開庭之前將案件的審理日期予以公告。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社會公眾可以徑行旁聽,有關媒體可以自由報道和評判。

  3.對于不予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也應當將判決結(jié)果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

  4.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將判決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公開。

  (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1.下列案件不得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規(guī)定不得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開審理。

  2.下列案件,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當事人未申請不公開的,法院仍應公開審理:

  (1)離婚案件。

  (2)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仍應公開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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