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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考錄工作人員公告及職位

更新時間:2010-10-08 08:51: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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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50號)精神,現(xiàn)就2011年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聘)用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及條件

  (一)招考對象:2011年高校畢業(yè)生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其他人員。

  招考對象中“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人員”,是指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是指具有在縣(市、區(qū))級以下黨政機關、各級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不含學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等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曾在基層工作,后再進入學校就讀的高校畢業(yè)生,其入校前的基層工作時間可計算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時間。其中“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中“2年”的計算方法是指截止到報名時,報考者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2周年。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18-35周歲之間(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年齡在18-28周歲之間;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或獲得博士學位的可放寬到40周歲)。此次公招年齡計算以9月30日為準:“18-35周歲”為在1974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間出生,“18-28周歲”為在1981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間出生,“放寬到40周歲”為1969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

  8.符合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雙眼裸視5.0以上或矯正視力5.1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體能測試,執(zhí)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試項目和標準》(乙肝檢測項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和人社部、衛(wèi)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報考偵查員職位限男性,身高1.65米以上。

  2011年高校畢業(yè)生必須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等,并憑證書辦理錄(聘)用手續(xù);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要求的有關證書原件。超過規(guī)定時間未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聘)用或不得進入下一步考錄(聘)環(huán)節(jié),責任由本人自負。司法考試成績單不視為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人事考試中違規(guī)違紀被取消公務員錄(聘)用考試資格的人員、批準錄(聘)用后拒不到用人單位報到被取消公務員報考資格的人員、在試用期內的新錄(聘)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xiàn)役軍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以及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聘)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二、招收單位及名額

  2011年全省法院系統(tǒng)計劃招錄(聘)工作人員728名。全省檢察院系統(tǒng)計劃招錄工作人員573名。招收單位及名額詳見職位表。

  三、地區(qū)類別及開考比例

  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分三類確定開考比例,其中:省、市法院、檢察院和成都市六城區(qū)法院、檢察院為第一類,各民族縣和國家級貧困縣法院、檢察院為第三類,其余各州、縣(市、區(qū))法院、檢察院為第二類。開考比例分別為:

  第一類筆試開考比例不低于5:1。其中需取得相應《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方能報考的職位和法醫(yī)、刑事科學技術、檔案職位,不受筆試開考比例限制。

  第二類筆試開考比例不低于3:1,第三類筆試開考比例不低于2:1。其中需取得相應《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方能報考的職位和司法會計、法醫(yī)、刑事科學技術、藏、彝語翻譯、檔案職位,不受筆試開考比例限制。

  獲得法學及相關專業(yè)博士學位的報考人員,不受開考比例限制。取得相應《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報考人員,可視為法律相關專業(yè)畢業(yè)。

  四、報名及資格初審

  (一)報名程序。采用網絡方式報名,報名網站為四川人事考試網,報名時間為2010年10月4日-11日。報名按以下程序進行:

  1.選擇職位。報考者登錄網站,認真閱讀“公告”、“公招問題解答”、“公招簡章”等,了解招考職位的具體情況,選擇符合條件的職位報名。

  2.填報信息。報考者按網絡提示進行注冊,如實、準確填寫《四川省公開考試錄(聘)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并按網上提示上傳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證件照片。報考者如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取消其錄(聘)用資格,所產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擔。報考者應在填報信息后的第二個工作日登陸網站查詢是否通過資格初審和照片質量檢查。資格初審合格者按網絡提示打印《四川省公開考試錄(聘)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兩份,供資格復審時使用。

  (二)網上繳費。初審合格及照片質量合格的考生,在2010年10月8日-14日登錄網站的相關頁面繳費(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物價局川價費〔2003〕237號文件規(guī)定,筆試考務費兩科共計100元,有加試專業(yè)科目的共計150元)。報考者只能選擇一個職位進行網上繳費。網絡報名成功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

  對報名達不到開考比例的,相應縮減該職位錄(聘)用計劃。有關情況于10月21日前在網站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減免考試考務費:

  1.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07〕19號),中 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鄉(xiāng)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川委發(fā)〔2005〕9號)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zhèn)、農村家庭考生;

  2.中 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fā)規(guī)劃(2001-2010年)的通知>》確定的農村絕對貧困家庭考生;

  3.父母雙亡、父母一方為烈士或一級傷殘軍人,且生活十分困難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災難等導致一時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憑縣(市、區(qū))民政部門發(fā)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憑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學校學生處出具的農村特困家庭證明、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父親或母親烈士證明、父親或母親一級傷殘軍人證明,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雙亡證明等有效證件,于網絡繳費截止前的工作日內到報考職位所在市(州)的人事考試機構遞交減免申請材料,經各市(州)人事考試機構按相關程序審核通過后,考生免繳當次考試考務費。考生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減免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打印準考證。報名成功并繳費(含減免確認成功)的考生,憑身份證號、姓名,于2010年11月1日-11月5日24:00登錄網站打印本人準考證,并在考試當天持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不含過期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到指定考點參加考試。

  (四)資格初審。資格初審工作由各市(州)黨委組織部、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具體負責。資格初審時間為2010年10月8-13日,由市(州)黨委組織部、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派出專人組成審核小組集體會審,即根據報考者填報的材料、照片,嚴格對照職位要求,在網上進行資格初審,并在報考者報名后的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得拒絕報名;對審查不合格的,應說明理由;對照片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提示考生重新上傳照片。對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各市(州)應下載并打印考生報名信息,供資格復審和考察時使用。資格初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考試。資格審查工作貫穿公招全過程,在任何階段發(fā)現(xiàn)考生有不符合職位要求情形的,取消錄(聘)用資格,所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五、考試及資格復審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考試總成績按100分計算,其中:不加試專業(yè)科目的,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70%,面試成績占30%;加試專業(yè)科目的,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專業(yè)科目成績占20%,面試成績占30%。資格復審在面試前進行。

  (一)筆試

  1.筆試科目。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yè)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兩科,每科卷面滿分100分,在公共科目筆試成績中各占50%。部分職位加試《法律專業(yè)知識》,卷面滿分100分。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人員報考證書有效范圍內需加試《法律專業(yè)知識》的職位可以免試,其加試成績按滿分計。

  2.筆試時間及地點。筆試時間為2010年11月6日,具體時間及詳細地點見《準考證》。

  3.筆試加分。

  (1)在抗震救災中表現(xiàn)突出人員,在報考重災區(qū)機關公務員時,受到縣(市、區(qū))、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人員,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報考省內其他地區(qū)公務員時,受到縣(市、區(qū))、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人員,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重災縣(市、區(qū))指:汶川縣、北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qū)、廣元市朝天區(qū)、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游仙區(qū)、德陽市旌陽區(qū)、小金縣、綿陽市涪城區(qū)、羅江縣、黑水縣、崇州市、劍閣縣、三臺縣、閬中市、鹽亭縣、松潘縣、蒼溪縣、蘆山縣、中江縣、廣元市元壩區(qū)、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等由國家有關部委明確的39個縣(市、區(qū))。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關于“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的規(guī)定,對報考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少數民族自治縣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須于2010年11月8日前將準考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符合加分規(guī)定的少數民族考生持身份證、戶口薄或戶籍證明;抗震救災表現(xiàn)突出人員持立功受獎證書或表彰文件)并附本人聯(lián)系電話送交市(州)法院或檢察院。市(州)法院或檢察院審查后,由省法院、檢察院匯總核定。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

  在本次報考前已享受上述項目加分照顧考入機關的考生,參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項目的加分。

  4.筆試原始成績公布。筆試各科成績于2010年12月15日在四川人事考試網公布。若考生對自己的成績有疑問,可于2010年12月15日-19日登陸四川人事考試網申請查分。查分結果于12月23日在網上公布。

  5.筆試折合總成績公布。筆試折合總成績及排名于12月29日由各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布,考生也可通過四川人事考試網查詢。

  (二)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工作由各市(州)黨委組織部、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具體負責。根據考生折合后的筆試總成績(加試專業(yè)科目的,含專業(yè)科目的折合成績),按照3:1(第三類為2:1)的比例要求,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進入資格復審人員名單(筆試有缺考科目者不得進入資格復審)。最后一名筆試成績相同的,可一并進入。對于達不到比例要求的職位,筆試人員可全部進入資格復審。

  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在筆試結束后,由相關市(州)黨委組織部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體能測試,體能測試合格者方能參加資格復審;報考有民族語言要求職位的人員,在筆試結束后,由相關市(州)黨委組織部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進行民族語言測試,測試合格者方能參加資格復審。

  考生在接到資格復審通知后,應攜帶《四川省公開考試錄(聘)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貼上照片)、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有學位要求的職位)或戶籍證明(明確了招收范圍的職位)和招考單位要求的其它證書和手續(xù)原件及復印件參加資格復審。其中,特殊報考對象須具備以下手續(xù):

  1.2011年高校畢業(yè)生須出具本人學生證(無學生證的,出具所在學校主管畢業(yè)生就業(yè)工作部門開具的有關院系及專業(yè)等情況的證明)。

  2.新就業(yè)的企事業(yè)單位的高校畢業(yè)生,試用期(見習期)未滿參加本次招考的,須出具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報考的手續(xù)。

  3.公安部門、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國家安全部門、機要部門的人員,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出具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報考的手續(xù)。

  4.委培生、定向生須由原委培、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的手續(xù)。

  5.未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的在職公務員,須由工作單位出具同意報考的手續(xù)。

  6.國家有其他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特殊規(guī)定。

  (三)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者,進入面試;資格復審不合格者,取消面試資格,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遞補人員,并進行資格復審。面試工作由各市(州)黨委組織部負責組織,時間暫定為2011年1月15日-17日。

  六、體檢及考察

  (一)體檢

  面試后,根據錄(聘)用職位及名額,在參加面試考生中,按照考生的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總成績高低確定名次;筆試總成績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職業(yè)能力傾向測驗》、《申論》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名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的人選。體檢由市(州)黨委組織部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具體組織實施,在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zhí)行。乙肝檢測項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和人社部、衛(wèi)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

  體檢時間原則上安排在面試結束后的3日內進行。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提出復檢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一次,并以復檢結果為準。

  (二)考察

  考生體檢合格后,各用人單位應及時進行考察。

  因體檢、考察不合格出現(xiàn)的缺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依次遞補。體檢、考察遞補只進行一次。

  七、公示

  經體檢、考察合格的人員,由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聘)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專業(yè)、考試成績、擬錄(聘)用職位,并公布相關監(jiān)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間接受社會舉報,期限7天。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

  擬錄(聘)用人員名單公示7天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但不影響錄(聘)用的,按程序辦理錄(聘)用手續(x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聘)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清的,暫緩錄(聘)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聘)用。

  八、錄(聘)用審批及試用期

  考試、體檢、考察并經公示合格者,由各市(州)黨委組織部會同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匯總錄(聘)用名單,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審核后,報省委組織部審批。經批準錄(聘)用的人員,由省委組織部發(fā)錄(聘)用通知,并由招考單位通知錄(聘)用者。

  被錄(聘)用的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就業(yè)報到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直接到招考單位報到。被錄(聘)用的其他人員憑錄(聘)用通知辦理有關手續(xù),按照單位通知的時間報到。超過規(guī)定時間不報到者,取消錄(聘)用,并在三年內取消其再報考公務員的資格,該職位的錄(聘)用名額不再遞補。

  在本次錄(聘)用審批手續(xù)辦理前,考生被其他機關新錄(聘)用為公務員(以用人單位通知的時間為準)的,本人應主動終止參加本次考錄(聘),招考單位不予錄(聘)用。

  新錄(聘)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并辦理公務員登記手續(xù)。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聘)用。

  九、紀律與監(jiān)督

  本次考錄(聘)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各市(州)黨委組織部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設立專門的考錄(聘)監(jiān)督小組,公布監(jiān)督人員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等,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

  十、本公告由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附件:1.《法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聘)用公務員職位情況表》

  2.《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情況表》

  3.《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聘)用工作人員開考比例類別表》

  4. 《四川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適用范圍類別表》

  5.《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編碼表》

  中 共四川省委組織部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2010年9月30日

·2010四川公務員考試:10月4日報名11月6日筆

·2010年公務員面試全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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