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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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票據法
票據是指發(fā)票人依據票據法簽發(fā)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
票據有如下特點:①票據是完全的有價證券。②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票據法律法規(guī)嚴格地規(guī)定票據的做成格式和記載事項。不按票據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票據事項的記載,就會影響票據的效力甚至會導致票據的無效。③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所謂無因是指只問票據的形式要件成立否,不問其發(fā)生原因。④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即義務人只按照證券上指明的金額和條件履行義務,而不問出票人的原意。⑤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首先做成證券。在票據做成之前,票據權利是不存在的。票據權利是隨著票據的作成同時發(fā)生的。沒有票據,就沒有票據權利。這就是票據的設權性。⑥票據是流通證券。無記名票據,可依單純交付而轉讓;記名票據,須經背書交付才能轉讓。這就是票據的流通性。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一、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是我國法律保護的一種民事權利。
(1)付款請求權。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支付款項。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
(2)追索權。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有所不同,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先后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對一個人或數人已進行追索而未得清償時,持票人仍可對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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