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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考熱點分析:廣州社該立法

更新時間:2013-11-22 13:52: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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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下午,集結了廣州當?shù)囟鄠€N GO負責人、律師、學者、人大代表以及廣州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的《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研討會正式召開。作為對10月24日由廣州市政府公布的《辦法》草案的一種直接回應,與會的非政府人員既充滿熱情又不失克制,既敢于放言又有理有據;更為難能可貴的是,介入討論的民政局官員也能積極回應,展現(xiàn)出廣開言路的姿態(tài)。因此,拋開研討會的最終成效先不談,僅就民間立法討論的活力和官民互動的和諧度來看,這場立法研討會已經展現(xiàn)出廣州市民社會發(fā)達的一面。

  當然,研討會最重要的不是表姿態(tài),而是討論的內容和結果。就《辦法》草案的具體內容來看,之所以能夠刺激出這樣一場規(guī)模不小的民間研討會,與草案中存在大量充滿爭議的條款有著緊密的關聯(lián)。從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的程序來看,盡管給出了諸如“一業(yè)多會”得以放開、八大行業(yè)的社會組織能夠直接登記等利,但在一個頗為關鍵的“住所規(guī)范”問題上,草案第11條規(guī)定“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得設在住宅內”。這就使得廣州一半以上的草根組織――― 無論其是否已經注冊登記――― 都將無法符合政府的規(guī)章。

  除卻登記程序上的物質條件門檻過高之外,登記之后社會組織內部自治權利的被剝奪問題也非常嚴峻。這主要體現(xiàn)在三大條款上:其一,草案第25條在明確議事程序時規(guī)定,社會組織召開會議時,應有2/3以上人員出席,且經應到會議人員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如此細致而單一的議事規(guī)則設定,大大壓縮了社會組織內部自治的空間,也讓很多NGO感到不適。

  其二,草案第27條規(guī)定,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后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這一硬性規(guī)定引發(fā)了一些敏感類社會組織(例如同性戀組織)的反感,因為這等于變相剝奪了捐助人與社會組織之間密約的權利。興許,政府的初衷在于敦促社會組織及時披露信息,但實質上卻忽略了社會組織的第一負責對象不是政府,而是公眾。從利益邏輯進行分析,作為捐助人和受益人的公眾本來就充滿著監(jiān)督社會組織的動力,政府無需在其中扮演主導角色。

  其三,草案第43條規(guī)定社會組織須嚴格執(zhí)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細看重大事項的內容,條款涵蓋了召開會員大會、舉報大型研討會、涉外(包括港澳臺)活動、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貫穿了很多社會組織日常工作內容的范疇。很顯然,假如一家社會組織想要嚴格依法辦事,那大部分精力都將耗費在報批審核上。與此同時,廣州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也將時刻奮戰(zhàn)在12萬廣州社會組織所提交的審批文件的海洋之中。

  就整個《辦法》草案來看,其中的內容固然有不少可圈可點之處,但統(tǒng)攝草案的理念卻并非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社會治理”一詞,而是僅僅圍繞著“社會管理”這一點。鑒于草案本身源自于民政部門一家,部門立法的痕跡甚重,而便于政府管理而非社會治理的烙印更是極為深刻。除了前文列舉的住所、議事規(guī)則、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第44條更是毫無遮掩地體現(xiàn)了政府思維陳舊、理念滯后的弊端。該條款規(guī)定,凡是名稱、標志、資金、工作存在和境外組織相關聯(lián)的,都屬于非法組織。這樣的規(guī)定既缺乏上位法的支撐,也與現(xiàn)實情況格格不入,唯一的目的恐怕就在于便于職能部門的管理而已。因此,在“懶政”一詞極為火爆的今天,不妨也將這一稱謂送給有關部門。

  《辦法》草案全文長達8300余字,可謂涉及到了社會組織從成立到運作再到監(jiān)管的方方面面。正如與會學者華南師范大學副教授唐昊指出的,立法行動本身體現(xiàn)了政府對于社會組織的承認,是為積極的一面。但與此同時,假如立法的后果只是為了便于政府的“管理”,那么所謂促進社會組織發(fā)展的口號也必然是淪為空言一句。

  越俎代庖、超出邊界,這幾乎是所有政府的通病,但在廣州市政府開門立法的當下,以民間的聲音守住社會組織發(fā)展和自治的權利,理當是可以期待的。因為從“管理”走向“治理”,構造“小政府、大社會”的格局,廣州完全有條件也有信心進行更大膽的嘗試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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