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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二章問答題1

更新時間:2013-12-02 14:12:4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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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推薦:2014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二章問答題匯總

  1.簡述合同的分類。

  答: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合同作不同的分類。

  (1)合同法的基本分類?!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合同分為15類: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這可以認為是合同法對合同的基本分類,合同法對每一類合同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

  (2)其他分類。其他分類是側重學理分析的,雖然合同法中也有涉及。

  1) 計劃與非計劃合同。計劃合同是依據國家有關計劃簽訂的合同;非計劃合同則是當事人根據市場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訂立的合同。雖然在市場經濟中,依計劃訂立的合同的比重降低了,但仍然有一部分合同是依據國家有關計劃訂立的。對于計劃合同,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大多數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并不相互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則要求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或者其他給付義務的合同。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大部分合同都是諾成合同。這種合同分類的目的在于確立合同的生效時間。

  4)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無效、終止將導致從合同的無效、終止,但從合同的無效、終止不能影響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典型的從合同。

  5)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均須給予另一方相應權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無償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無須給予相應權益即可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在市場經濟中,絕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6)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稱為不要式合同。

  2.為什么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采用不要式原則?

  答:合同法頒布前,我國有關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為原則的。而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國合同法在一般情況下對合同形式并無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規(guī)定和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梢哉J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當然,這種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并不排除對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規(guī)定的形式(這種規(guī)定形式往往是書面形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我國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有以下理由:

  (1)合同本質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現代市場經濟中,合同自由原則成為合同一切制度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訂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嚴格的形式。從合同的本質上看,合同是一種合意。合同內容及法律效力的確定應當以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為準,不能以其表現于外部的意志為準。

  (2)市場經濟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F代市場交易活動要求商品的流轉迅速、方便。而“要式原則”無法做到這一點。如:書面合同的要求將使分處兩地的當事人無法通過電話訂立合同(也不能通過電話辦理委托);標準合同形式或者要求書面簽字蓋章的合同無法通過電報、電傳等方式訂立。特別是通過競爭性方式訂立的合同,“要式原則”更有無法克服的困難,如拍賣,在合同實質成立之前并無任何書面的形式。

  (3)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立法應當與市場經濟的國際慣例一致,這已成為我國的共識。雖然目前許多國家對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并未改變“不要式為主”的狀況,要式僅是對不要式合同的一種例外要求。在國際公約中也存在著“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然我國對國際公約的這方面的規(guī)定聲明保留,但從有利于國際貿易的角度考慮,我國也應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為主的立法體系。

  (4)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革命。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和電子郵件(E?mail)等電子技術的發(fā)展,使信息交流更為快捷,訂貨和履約更為迅速。并且電子技術實現了訂立合同無紙化,在這種形勢下對合同形式的嚴格要求無疑將極大地阻礙新技術的發(fā)展和應用。

  3.要約應當符合哪些條件?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么區(qū)別?

  答: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被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具體地講,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要約必須是對相對人發(fā)出的行為,必須由相對人承諾,雖然相對人的人數可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另外,要約必須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

  要約與要約邀請區(qū)別表現在:(1)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而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具體確定;(2)要約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對行為人不具有合同意義的約束力。

  4.哪些合同是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對合同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產生錯誤認識。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發(fā)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fā)生的事實,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5.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

  答: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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