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社會工作者《法規(guī)與政策》低保的足額、差額
【摘要】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7中級社會工作者《法規(guī)與政策》低保的足額、差額”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社會工作者考試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認真學習,預祝大家都能取得滿意的成績。2017中級社會工作者《法規(guī)與政策》低保的足額、差額的具體內容如下:
低保的足額、差額享受: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風頭人或撫養(yǎng)人的保障對象——應批準全額享受
對其他保障對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城市低保的管理與監(jiān)督
(一)監(jiān)督復核機制
1、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低保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jīng)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對經(jīng)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采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jīng)核查,對情況屬實者應予以糾正。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fā)、減發(fā)或者增發(fā)城市低保金的手續(xù)。4、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5、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jiān)督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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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罰
對騙保的和當變更不變更居民的處罰:批評教育警告;追討;1-3倍的罰款。
對出于故意應保不保,對不應保而保的以及侵犯居民最低保障款的工作人員處罰: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低保與自治組織:
管理審批機關可以委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在實際中,接受申請進行初審以及隨后的定期核查的基本都是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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