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昆山市人民政府:高層次社工人才計劃實施細則(試行)
最新資訊:2018年各省市社會工作者報名時間匯總
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隊伍,加快推進現(xiàn)代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根據昆山市《關于加快推進人才強市建設的若干措施(試行)》精神,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政府印發(fā)《昆山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計劃實施細則(試行)》。該文件對選拔范圍、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獎勵標準以及管理和評估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文件中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主要包括領軍型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重點緊缺型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三類人才。凡是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公益服務類機構中居核心崗位并推動社會工作專業(yè)發(fā)展的優(yōu)秀管理人才,以及在社會工作專業(yè)領域提供社會服務、從事社會工作的優(yōu)秀實務人才和專門人員,均可對照文件標準要求申請。申請程序涉及申報、初審、民主測評、老師評審、實地考察、人才辦審核、社會公示等環(huán)節(jié)。
獲評的三類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將分別獲得每人每月5000元、3000元、2000元三個等級的生活津貼,并對其所在機構策劃并由本人主導實施的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資助。(昆山市民政局)
昆山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計劃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隊伍,加快推進現(xiàn)代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根據《關于加快推進人才強市建設的若干措施(試行)》(昆委〔2017〕13號)精神,結合昆山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昆山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的評選范圍是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公益服務類機構中居核心崗位并推動社會工作專業(yè)發(fā)展的優(yōu)秀管理人才;具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扶貧濟困、慈善事業(yè)、社區(qū)建設、婚姻家庭等領域提供社會服務、從事社會工作的優(yōu)秀實務人才和專門人員。
第二章 選拔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三條 昆山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分為領軍型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重點緊缺型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三類人才。
第四條 昆山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嚴謹?shù)墓ぷ髯黠L和團結協(xié)作的團隊精神;
(二)已在我市公益服務機構從業(yè);
(三)領軍型高層次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重點緊缺型高層次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高層次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特別優(yōu)秀的,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
(四)三類人才在創(chuàng)造社會價值、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社會影響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第五條 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領軍型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yè)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
(二)掌握社會工作相關領域的前沿動態(tài),參與社會工作相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近五年編譯有社會工作專著或在國內外專業(yè)期刊發(fā)表過2篇以上有影響力的學術論文;
(三)從事社會工作實務、教學、研究等工作達到5年以上,所從事相關領域的教學研究或項目實施成果,在業(yè)內獲得廣泛認可,是社會工作領域的開拓者、引領者;
(四)帶領專業(yè)團隊在昆山注冊專業(yè)社會工作機構,并在機構中居核心崗位,發(fā)揮核心作用。
第六條 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重點緊缺型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社會工作師以上資格;
(二)擔任公益服務類機構重要管理職務的,具備機構管理、運作、規(guī)劃能力和經驗;在其管理下,組織內部形成規(guī)范的服務流程和制度。擔任公益服務項目主要負責人職務的,有獲得省級以上優(yōu)秀社工、優(yōu)秀案例或優(yōu)秀項目等殊榮,具備較強的項目開發(fā)、管理、督導和培訓能力。
第七條 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社會工作師以上資格;
(二)能熟練運用個案、小組、社區(qū)等專業(yè)方法和技巧開展實務工作,有較強的項目開發(fā)、管理或督導能力;
(三)社會工作專業(yè)畢業(yè)的,須在公益服務機構內連續(xù)從事一線社會工作3年以上;非社會工作專業(yè)畢業(yè)的,須連續(xù)從事一線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申報遴選
第八條 昆山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申報采取每年申報遴選一次的方式。申報采取個人申報與單位推薦相結合的辦法。
第九條 申報材料須真實反映申報人基本情況,以及社會工作領域教研、管理、實踐等各方面的情況,內容包括:
(一)《昆山市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申報表》;
(二)申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學歷學位證書、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yè)水平證書、勞動合同和社保繳費證明、機構的整套登記注冊資料、工作經歷證明等基礎性材料;
(三)對照三類人才評選條件,需要提供的相關業(yè)績材料和其他能夠佐證個人水平與能力的材料復印件。
第十條 申報人將申報表、證明材料裝訂成冊,集中報送市民政局初審。
第十一條 評審工作按照公開公正、擇優(yōu)資助的原則,由市民政局牽頭組織實施。
(一)資格審查。市民政局對申報人進行資格審核,對申報材料的相關內容進行核實。
(二)民意測評。由所在機構組織員工和服務對象對參評對象進行民意測評。
(三)老師評審。市民政局組織老師進行評審,提出初步名單。
(四)實地考察。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初步人選開展實地考察,擇優(yōu)提出資助建議名單。
(五)審核公示。根據考察結果,由市民政局提出擬資助人選名單,按相關程序經審核后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正式確認;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民政局進行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獎勵資助
第十二條 領軍型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給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貼,享受3年;對其所在機構策劃并由本人主導實施的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項目進行資助,根據項目的具體方案和預算,實際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 重點緊缺型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給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貼,享受3年;對其所在機構策劃并由本人主導實施的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項目進行資助,根據項目的具體方案和預算,實際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四條 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給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貼,享受3年;對其所在機構策劃并由本人主導實施的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項目進行資助,根據項目的具體方案和預算,實際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 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不重復享受人才專項資金提供的獎勵資助,同一對象符合多項獎勵或資助條件時,按照 “就高不重復” 原則享受。
第十六條 生活津貼須在昆山工作滿6個月后申請(以社保繳費記錄為準)。項目資助分兩次下達,項目認定之后,撥付資助金額50%;通過中期檢查評估后,撥付剩余的50%;項目周期不超過2年。
第五章 管理和評估
第十七條 民政局將定期對人才開展考核,考核結果分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結果與撥付經費掛勾。人才在考核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與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關待遇和資助、追繳資助資金并按規(guī)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一)在聘期內到崗工作時間嚴重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既定工作目標與任務的;(三)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四)有違反社會工作專業(yè)倫理的;(五)出現(xiàn)違法、嚴重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六)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連續(xù)兩年基本合格的;(七)未滿服務年限的。
第十八條 市民政局將定期組建由相關部門、轄區(qū)單位、老師、服務對象等組成的評估組,對資助的項目每半年開展一次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撥付資金的依據。評估不合格的暫停資助,并視情況追繳相應的資助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昆山市民政局負責實施和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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