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從業(yè)經驗:拍賣與招投標如何區(qū)別
下列關于拍賣和招標的區(qū)別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在應用于貨物買賣的場合,拍賣用于出售貨物,招標用于采購貨物
B.在合同法上,拍賣行為屬于要約,招標行為屬于要約邀請
C.拍賣人和招標人的性質都是交易中介人
D.在拍賣過程中,競買人在落槌之前能夠隨時了解其他競買人的報價;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在開標之前不得了解其他投標人的報價
答案:BC
解析:《拍賣法》第3條規(guī)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币虼耍珹項中拍賣用于出售貨物、招標用于采購貨物的說法是正確的。
《拍賣法》第45條規(guī)定:“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fā)布拍賣公告。”
第46條規(guī)定:“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xù);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P>
第47條規(guī)定:“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fā)布?!?/P>
第48條規(guī)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因此拍賣公告屬于要約邀請,競買表示為要約,派定成交為承諾,所以一概認為拍賣行為屬于要約的說法是錯誤的。
《招標投標法》第10條規(guī)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P>
根據上面法條的規(guī)定,招標屬于要約邀請。綜合《拍賣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B項的說法是錯誤的。
《拍賣法》第6條規(guī)定: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P>
第10條規(guī)定:“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yè)法人。”
第25條規(guī)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P>
《招標投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P>
因此,招標人是進行招標的當事人,而不是接受他人委托從事招標活動的中介人,所以C項的說法是錯誤的。
《拍賣法》第36條規(guī)定:“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P>
第51條規(guī)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可見,競買人是可以在落槌之前隨時了解其他競買人的報價的。
《招標投標法》第32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P>
第43條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P>
根據上述法條可知,“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在開標之前不得了解其他投標人的報價”的說法是正確的。綜上,D項的說法是正確的。所以本題應選BC.
拍賣是拍賣人接受出賣人的委托或根據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通過公開叫價或者密封遞價的方式,將特定財產出售給出價最高且超過底價的競買人而進行的買賣活動。拍賣須具備 3 個條件:(1)由中介機構―― 拍賣人主持:(2)有兩個以上的競買人;(3)圍繞價格展開競爭。由于拍賣的形式和內容必須公開,如將一切有關買賣的詳情公布,讓公眾知道,讓公眾參加,在公眾的監(jiān)督下按公認的標準成交,因此從性質上講,拍賣是最典型的公賣方式。
拍賣公證由拍賣物所在地或拍賣活動舉行地的公證處管轄。鑒于拍賣的公賣性質,競買人為不特定的多數,因此,保證拍賣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是公證對拍賣過程進行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
從公證審查的角度,拍賣的公開性主要審查兩個方面:
一是審查拍賣主體的資格是否合法。根據《拍賣法》的規(guī)定,拍賣人應為專營拍賣的企業(yè)法人;選手人對拍品應有絕對的處分權;拍品應為有價值可轉讓的適合拍賣的物或財產權利;拍賣人與委托人是否確立了委托關系;競買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在拍品特殊的拍賣中,還要審查競買人是否符合特定的要求。二是審查拍賣人是否已將上述情況以公眾可以獲知的普遍方式予以告知。通常公證員宜從拍賣公告發(fā)布的形式和公告內容兩方面進行審查。
拍賣的公平性主要是審查拍賣人的《拍賣規(guī)則》制定得是否合法、公平,無非法的歧視或限制性條款。對《拍賣規(guī)則》中要求競買人交納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的,公證員也要對每個競買人交納保證金的情況予以記錄和審查,以保證競買人在競爭上的公平地位。
公正性就是要監(jiān)督拍賣過程是否按拍賣規(guī)則如實進行,并按規(guī)則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將拍品拍賣成交。
最后,在確定了買受人后,審查買受人的資格和行為能力,為成交合同公證。前述內容是拍賣公證的原則性內容,所謂萬變不離其宗,無論拍賣品是什么,拍賣規(guī)則如何復雜,大致程序和應把握的重點都在其中。而本文所要討論的是除卻上述拍賣公證中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還要明晰特定的拍賣中產生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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