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理財規(guī)劃師三級重要筆記:保險利益成立的條件
保險利益成立的條件
1、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
1)如在財產(chǎn)保險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或對保險標的所承擔的責任等,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2)因偷稅漏稅、盜竊、走私、貪污等非法行為所得利益不得作為投保人的保險利益而投保
2、保險利益應為經(jīng)濟上有價的利益
1)在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利益一般可以精確計算,對那些像紀念品、日記、賬冊等不能用貨幣計量其價值的財產(chǎn),雖然對 投保人有利益,但一般不作為可保財產(chǎn)
2)在人身保險中,由于人身無價,故只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具有利害關系,就認為他們具有保險利益。但在個別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可加以計算和限定,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命的保險利益可以確定為債務的金額加上利息及保險費
3、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
1)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jīng)存在或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
2)現(xiàn)有利益:是指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jīng)存在的經(jīng)濟利益
3)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尚未存在,但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或有效合同的約定可以確定在將來某一時期內(nèi)將會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利益
4)在投保時,現(xiàn)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jù);但在受損索賠時,這一期待利益必須已成為現(xiàn)實利益才屬索賠范圍,并以實際損失為限
4、保險利益應為具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1)指保險標的的安全與損害直接關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經(jīng)濟利益
2)如在人身保險,投保人的直接親戚,如配偶、子女、債務人的生老病死,與投保人有一定的經(jīng)濟關系,視為投保人對這些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
1、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2、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隨之失效,但人身保險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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