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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會計從業(yè)《財經(jīng)法規(guī)》第4章第2節(jié):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更新時間:2013-07-31 10:23: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3年天津會計從業(yè)《財經(jīng)法規(guī)》第4章第2節(jié)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講義。

  第二節(jié)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購法》、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guī)章,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組成。

  (一)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是規(guī)范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購法規(guī)制度的基本依據(jù)。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guī)章

  財政部頒布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guī)章,以細化《政府采購法》中的原則性規(guī)定。如《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

  各地政府也根據(jù)各地的具體情況頒布了規(guī)范本行政區(qū)域內政府采購活動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jiān)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但是不包括國有企業(yè)。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按照財政部的現(xiàn)行規(guī)定,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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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是指有關采購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購活動對社會公開,所有相關信息都必須公之于眾。公開透明原則應當貫穿于政府采購全過程。

  (二)公平競爭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要求政府采購活動在確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因此,公平競爭原則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競爭性原則和公平性原則。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主要指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處于平等地位而確立的。公正原則要求政府采購要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所有供應商一視同仁,不得有歧視條件和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干預采購活動的正常開展。

  (四)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政府采購具有以下功能:

  (一)節(jié)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強化宏觀調控

  (三)活躍市場經(jīng)濟

  (四)推進反腐倡廉

  (五)保護民族產(chǎn)業(yè)

  五、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一)集中采購

   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購又可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兩類。其中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屬于通用性的項目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采購單位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組織實施的,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屬于本部門或本系統(tǒng)有專業(yè)技術等特殊要求的項目采購活動。

 

  (二)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并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活動。

  【重點提示】分散采購既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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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一)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1.采購人的特征

  (1)采購人必須具有我國現(xiàn)行《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組織。

  (2)采購人具有行政權利能力。

  (3)采購人的決策具有政策性。

  (4)采購人的政府采購行為從籌劃、決策到實施,都必須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內進行。

  2.采購人的權利

  (1)采購人有權自己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2)采購人有權要求采購代理機構遵守委托約定。

  (3)采購人有權審查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

  (4)采購人有權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5)采購人有權簽訂采購合同。

  (6)采購人在特殊情況下有權提出特殊要求。

  3.采購人的義務與責任

  (1)政府采購的采購人必須接受政府采購管理監(jiān)督部門的管理。

  (2)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并訂立書面委托合同,采購人不得自行采購,否則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采購人不得將應該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采購人對于需要實施集中統(tǒng)一采購的部分,必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和預算。

  (3)采購人必須遵守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秩序,不得干預采購代理機構開展工作,更不得提出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或者與采購代理機構串通以不正當手段影響采購的公正性。同時,采購人還有義務監(jiān)督采購代理機構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反映。

  (4)采購人必須尊重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在參與供應商資格審查時,必須平等對待各供應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影響供應商獲得采購競爭的資格。在采購過程中,凡不屬于應該保守的秘密,采購人有義務回答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在采購文件變動時,必須及時通知已經(jīng)投標的供應商,并相應延長招標期限。在評標和定標過程中,采購人不得與采購代理機構或其他供應商串通,達到以權謀私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5)采購人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在中標、成交通知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必須按照采購文件中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6)采購人必須在指定媒體及時向社會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和招標結果。采購人還有義務妥善保存反映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為15年。

  (二)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1.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供應商的權利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權利。

  (2)平等地獲得政府采購信息。

  (3)自主、平等地參加政府采購競爭。

  (4)供應商有權在正式投標前,就招標文件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和質疑。

  (5)自主、平等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6)其它應享有的權利。

  3.供應商的義務和責任

  (1)供應商應自覺遵守政府采購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滿足采購人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的正當要求。

  (2)按規(guī)定接受政府對采購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并在資格審查中客觀真實地反映自身情況。

  (3)中標或成交后,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嚴格履行。

  (4)對在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三)采購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jīng)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yè)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政府出資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jīng)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中介)機構。

  1.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要求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經(jīng)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中介)機構,需要具備如下資格:

  (1)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倬哂蟹ㄈ速Y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谂c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③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軗碛泄潭ǖ臓I業(yè)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菥哂辛己玫纳虡I(yè)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奚暾堈少彺頇C構資格前3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哂袇⒓舆^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yè)務的法律、經(jīng)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shù)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shù)的l0%。

  (2)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具備的條件:

  除應當具備上述二項至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倬哂蟹ㄈ速Y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

  ②有參加過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yè)務的法律、經(jīng)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shù)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shù)的20%。

  2.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

  (1)接受采購人的政府采購委托,承辦實施有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

  (2)有權拒絕和防范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采購過程的非法干預,有權按規(guī)定向采購人收取法定的代理費用。

  (3)有權按照委托協(xié)議的要求,代理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監(jiān)督采購合同的履行,代理采購人對采購結果進行驗收。

  3.采購代理機構的義務和責任

  (1)凡是政府設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都應當自動接受采購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誰委托誰出資,就為誰實施代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和指定社會招標代理機構。

  (2)對代理的公開招標采購項目,應當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媒體上發(fā)布采購信息,不屬于公開招標的采購信息,如果有供應商提出要求,政采購代理機構同樣有義務將有關情況告知供應商。

  (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遵守采購價低于市場平均價、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優(yōu)良的要求。在公開采購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應公布采購結果,并保存采購記錄至少15年以上。

  (4)必須按受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和社會各方面的監(jiān)督。

  (5)采購代理機構如不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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