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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答疑:稅務行政復議中的特殊管轄?

更新時間:2017-08-23 14:23:32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199收藏39
摘要   【摘要】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鑒于各省延緩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的現(xiàn)實情況,將有效的幫助學員在各地延遲考試的情況下,收獲更好的學習效果。環(huán)球網(wǎng)校為方便考生提前備考特分享了2017年會計從

  【摘要】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鑒于各省延緩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的現(xiàn)實情況,將有效的幫助學員在各地延遲考試的情況下,收獲更好的學習效果。環(huán)球網(wǎng)校為方便考生提前備考特分享了“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答疑:稅務行政復議中的特殊管轄?”以下解答希望對考生了解會計從業(yè)考試有幫助,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頻道!

  問題:稅務行政復議中的特殊管轄,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受理機關是哪些?

  解答:

  稅務行政復議中的特殊管轄

具體事項

受理機關

對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上一級國家稅務局

對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

國家稅務總局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仲裁,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國家稅務總局

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所屬稅務局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但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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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題

  1、納稅人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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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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