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考試合同管理習題:違約責任的特征有哪些?
1.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依據(jù)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
2.責任相對性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2)合同當事人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征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qū)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3.責任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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