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招標師法律法規(guī)輔導;依法必須招標的特殊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guī)定了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但這并不意味著在此范圍內的所有項目都必須強制進行招標。對于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招標項目,必須達到一定的限額才需要進行強制招標,法律并不要求限額以下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所謂招標限額,是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達到的規(guī)模、標準或者價值。
《招標投標法》第66條作了規(guī)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所謂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是指國防、尖端科技、軍事裝備等涉及國家安全,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這些項目由于對國家安全影響至巨,需要采取特殊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知悉的事項。由于涉及國家秘密,法律對這些項目保密性的要求與招標程序對公性的要求之間存在著沖突。因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不適于招標。
所謂搶險救災,因搶險救災具有很強的時間性,需要在短期內采取迅速、果斷的行動,以排除險情、救濟災民,而招標包括了發(fā)布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投標、評標等一系列復雜的程序,勢必耗費很長的時間,顯然不符合搶險救災項目對時間性的要求。不適宜招標的搶險救災項目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不能滿足招標所需時間。二是不立即實施將會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所謂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qū)社會經濟發(fā)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fā)達地區(qū)發(fā)展資金、農業(yè)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等。使用以工代賑資金建設的工程,實施單位應組織工程所在地的農民參加工程建設,并支付勞務報酬,不適宜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包單位。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還規(guī)定了以下五種情形可以不進行招標: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②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③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④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⑤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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