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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南省2019下半年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公告

更新時間:2019-11-05 16:57:11 來源:海南省考試局 瀏覽31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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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編給大家?guī)黻P于海南省2019下半年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公告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加入環(huán)球網(wǎng)校有專業(yè)的老師為您解答問題,還可以和考友一起交流!

我省2019年下半年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將于11月16日舉行??忌绻伦约哄e過考試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的話,可以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屆時會以短信的方式提醒大家報名和考試時間?,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

二、 考點設置

考點名稱:海南大學

考點地址:??谑泻5閸u人民大道58號

考點咨詢電話:0898-66279169

海南省考試局咨詢電話:0898-65852022

三、考生須知及考生守則

(一)考生須知

1、考生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入場,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筆試上午8:45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谠囅挛?3:15禁止遲到考生進入口試候考室(考場)??忌雸龊髴谝?guī)定位置坐好,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允許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候考室),考試過程中出現(xiàn)突發(fā)事件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時,考生須聽從監(jiān)考教師安排,相關情況未解決之前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否則視為放棄考試。

2、考生入場時應主動出示準考證(紙質(zhì))以及報名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接受監(jiān)考員的核驗,并按要求在簽到表上簽字。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進入考場,如:2B鉛筆(涂答題卡用)、簽字筆、橡皮??谠嚳忌稍诤蚩际议喿x紙質(zhì)材料,但不得帶入考場。有以下情況的考生,監(jiān)考人員有權禁止其入場:①證件攜帶不齊;②疑似偽造證件;③考生準考證照片無法辨認;④考生本人與準考證、身份證照片不一致;⑤擬攜帶規(guī)定的文具之外的物品和資料。

3、考生如有以下及其它《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33號令)》中認定的考試違紀行為,取消其所報考的當次考試成績(筆試和口試): ①答題卡(筆試或口試)中姓名、準考證號漏涂、錯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②需使用耳機的考點,聽力考試時不戴耳機的;非聽力考試時間,佩戴耳機的。

(二)考生守則

1、筆試部分

(1)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涂黑答題卡用)、簽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如發(fā)現(xiàn)考生攜帶以上禁帶物品,考生將作為違紀處理,取消該次考試成績??紙鰞?nèi)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2)考生入場后按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3)考生答題前應認真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卡一律無效。責任由考生自負。

(4)開考后,考生不得中途退場。如因身體不適要求中途退場,須征得監(jiān)考人員及考點主考批準,并在退場前將試卷、答題卡如數(shù)上交。

(5)考生應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做答,填涂信息點時只能用2B鉛筆涂黑。考生只能在屬于考生做答的位置書寫或填涂信息點。不按規(guī)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題卡一律無效。

(6)考生遇試卷分發(fā)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

(7)考生在考場內(nèi)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guī)定、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

(8)考試結(jié)束鈴聲響時,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上,待監(jiān)考人員收齊檢查無誤后宣布考生離場時,方可離開考場。任何考生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9)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監(jiān)考人員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2、口試部分

(1)考生必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入場??忌雸鰰r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自己的姓名。

(2)考試正式開始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候考室(考場),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

(3)口試考生應攜帶必要的文具(如:鉛筆、簽字筆等)參加考試;口試考生可在候考室閱讀紙質(zhì)資料,但不得帶入口試室;口試考生禁止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移動電話)進入候考室和口試室。如發(fā)現(xiàn)考生攜帶禁帶物品,將作為違紀處理,取消該次考試成績。

(4)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將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5)考生領到《口試卡》后,應根據(jù)監(jiān)考人員的指示認真填涂《口試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須考生填涂的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口試卡》無效,考生將得不到口試成績。

(6)考生在得到監(jiān)考教師的點名后,方可離開候考室。離開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7)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guī)定、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違反考場規(guī)定處理,取消其本次考試成績。

(8)口試結(jié)束后,考生應立即出場,不得向口試教師詢問口試結(jié)果和分數(shù),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9)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威脅監(jiān)考人員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四、違紀處理

考生應詳細閱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誠信參加考試。如果發(fā)現(xiàn)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我局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或?qū)W校;違規(guī)考生應配合監(jiān)考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檢查處理,簽署并接受《考試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

五、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六、舉報電話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期間,海南省考試局舉報電話:1309899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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