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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全評價師考試要點:重大危險源

更新時間:2020-10-19 14:03:15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88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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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安全評價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但在安全評價報告中,經??梢钥吹桨盐kU性較大的場所、鍋爐、壓力容器等設備都稱之為“重大危險源”,還鄭重其事地提出對策措施,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等等。

隨意地擴大重大危險源的定義和涵蓋范圍,這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1993年,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公約》(第174號公約)指出,“重大危害設置”即“重大危險源”,是指不論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處理或儲存超過臨界數(shù)量的1種或多種危害物質或物質類別的設置。

我國國家標準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中指出,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shù)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并列出了4類142種危險物質和這些物質的臨界量。

我國《安全生產法》進一步作出定義: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shù)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上述法律和標準術語的表述應當十分清楚,所謂重大危險源應有2個要素:一是規(guī)定的危險物品;二是其數(shù)量等于或者超過規(guī)定的臨界量。把危險性較大的場所、鍋爐壓力容器等列為重大危險源顯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定義范圍。

造成對重大危險源人為地擴大范圍的原因,一是對《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國家標準不了解或者沒有學習理解;二是原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安監(jiān)管協(xié)調字[2004]56號《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安全評價人員產生了誤導。這一規(guī)范性文件對重大危險源的范圍分類是不符合國家法律的,因此,安全評價機構不能以這個指導意見作為對重大危險源辨識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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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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