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銀行從業(yè)資格《個人理財》難點: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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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銀行從業(yè)資格《個人理財》難點:物權法
物權法
1、不動產登記管理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
2、動產的交付管理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抵押
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運輸工具; 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其他財產。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4、質押
債權人有權質押動產優(yōu)先受償。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匯票、支票、本票;
債券、存款單;
倉單、提單;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應收賬款;
其他財產權利。
5、留置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guī)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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