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銀行從業(yè)公司信貸第十二章重點知識(6)
2012年銀行從業(yè)公司信貸第十二章重點知識(6)
第五節(jié) 呆賬核銷
呆賬核銷是指銀行經過內部審核確認后,動用呆賬準備金將無法收回或者長期難以收回的貸款或投資從賬面上沖銷,從而使賬面反映的資產和收入更加真實。健全的呆賬核銷制度,是會計審慎性和真實性原則的要求,是客觀反映銀行經營狀況和有效抵御金融風險的重要基礎。
一、呆賬的認定
銀行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銀行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xù)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銀行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銀行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財產可執(zhí)行,法院裁定執(zhí)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銀行對債務作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債務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銀行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與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銀行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銀行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fā)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銀行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具有投資權的銀行的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yè)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的,銀行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被投資企業(yè)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對于余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zhèn)銀行為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相關信息:2012年銀行從業(yè)公司信貸第十一章重點知識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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