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銀行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與綜合能力》考點:票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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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如何理解“票據”: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占有票據,即占有票據的價值;不占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
(4)票據是流通證券。
(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
(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chuàng)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如一張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額一欄填寫多少金額,該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額的金錢債權。)
(7)票據是債權證券。
票據的功能:(教材概括為5大作用)
匯兌作用(異地支付)
支付與結算作用
融資作用
替代貨幣作用
信用作用
1.票據行為的概念
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2.票據行為的種類
(1)出票(2)背書(3)承兌(4)保證
作為票據的一種附屬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
票據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和追索權(向其他人請求付款,為第二順序付款人)。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票據權利)
其中: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權利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示的方法,將喪失的票據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關系的有關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間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如不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申報,就不能以有關的票據權利請求法律保護。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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