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一級法規(guī)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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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還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者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
依據《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則》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其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則》第63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行為人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由于無權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時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時《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權有效?!边@個條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見代理,參見1Z301033。
(三)越權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組織結構,組織設計里面都包含組織權限分工。每個崗位都有自己的責任和權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權力范圍而為民事行為,其行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為了。這種行為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確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可見,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超越權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權限還依然與之簽訂合同.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權而與之簽訂合同,則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處分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有效的行為,但是沒有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已經侵犯了有處分權人的財產權了,就不能視為當然有效的行為。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索
《合同法》笫5 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一)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fā)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后才轉化為有效
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lZ302035 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條件合同
所謂附條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條件合同所附的條件應滿足如下條件:
(1)該條件應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而不是已經發(fā)生的事實;
(2)該條應是不確定發(fā)生的,而不是必然發(fā)生的;
(3)該條件應是當事人約定的條件,而不是法定條件;
(4)該條件應是合法的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qū)別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都是當事人約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區(qū)別: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fā)生的事實,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是不確定的事實。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還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者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
依據《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則》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其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則》第63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行為人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由于無權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時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時《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權有效?!边@個條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見代理,參見1Z301033。
(三)越權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組織結構,組織設計里面都包含組織權限分工。每個崗位都有自己的責任和權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權力范圍而為民事行為,其行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為了。這種行為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確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可見,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超越權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權限還依然與之簽訂合同.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權而與之簽訂合同,則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處分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有效的行為,但是沒有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已經侵犯了有處分權人的財產權了,就不能視為當然有效的行為。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索
《合同法》笫5 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一)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fā)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后才轉化為有效
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lZ302035 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條件合同
所謂附條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條件合同所附的條件應滿足如下條件:
(1)該條件應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而不是已經發(fā)生的事實;
(2)該條應是不確定發(fā)生的,而不是必然發(fā)生的;
(3)該條件應是當事人約定的條件,而不是法定條件;
(4)該條件應是合法的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qū)別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都是當事人約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區(qū)別: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fā)生的事實,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是不確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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