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1Z308024民事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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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24 民事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未行使其權利的,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fā)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仍然應當受理。如果法院經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是,依照2008年8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認可。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1988年4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通??蓜澐譃?類:
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guī)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為4年;《海商法》規(guī)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5.返還不當?shù)美埱髾嗟脑V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shù)美聦嵓皩Ψ疆斒氯酥掌鹩嬎恪?/p>
6.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五、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權利人開始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特殊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2.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4.下列事項之一,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zhí)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消;(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5.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6.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7.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8.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9.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0.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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