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修訂《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修訂《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的通知
財會〔2017〕9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yè):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規(guī)范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fā)。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yè)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yè),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y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y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yè)提前執(zhí)行。執(zhí)行本準則的企業(yè),不再執(zhí)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fā)的《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以及我部于2015年11月26日印發(fā)的《商品期貨套期業(yè)務會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財會〔2015〕18號)。
執(zhí)行本準則的企業(yè),應當同時執(zhí)行我部于2017年修訂印發(fā)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
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
財政部
2017年3月31日
附件下載:
附件:《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pdf//hqkc.hqwx.com/uploadfile/2017/0410/201704100409437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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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套期會計處理,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套期,是指企業(yè)為管理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特定風險引起的風險敞口,指定金融工具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風險管理活動。
第三條 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
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上述項目組成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該公允價值變動源于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yè)的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其中,影響其他綜合收益的情形,僅限于企業(yè)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
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該現金流量變動源于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極可能發(fā)生的預期交易,或與上述項目組成部分有關的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yè)的損益。
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外匯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是指企業(yè)在境外經營凈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yè)可以將其作為公允價值套期或現金流量套期處理。
第四條 對于滿足本準則第二章和第三章規(guī)定條件的套期,企業(yè)可以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企業(yè)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在相同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以反映風險管理活動影響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第五條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yè)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衍生工具,但簽出期權除外。企業(yè)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為單獨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但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且其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負債除外。
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不屬于企業(yè)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第六條 對于外匯風險套期,企業(yè)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外匯風險成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七條 在確立套期關系時,企業(yè)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金融工具整體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對于期權,企業(yè)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對于遠期合同,企業(yè)可以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三)對于金融工具,企業(yè)可以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
(四)企業(yè)可以將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將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某一時段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八條 企業(yè)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指定為套期工具(包括組合內的金融工具形成風險頭寸相互抵銷的情形)。
對于一項由簽出期權和購入期權組成的期權(如利率上下限期權),或對于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其在指定日實質上相當于一項凈簽出期權的,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 具。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凈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
第九條 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yè)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能夠可靠計量的項目。企業(yè)可以將下列單個項目、項目組合或其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一)已確認資產或負債。
(二)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三)極可能發(fā)生的預期交易。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fā)生的交易。
(四)境外經營凈投資。
上述項目組成部分是指小于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部分,企業(yè)只能將下列項目組成部分或其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一)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中僅由某一個或多個特定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部分(風險成分)。根據在特定市場環(huán)境下的評估,該風險成分應當能夠單獨識別并可靠計量。風險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僅高于或僅低于特定價格或其他變量的部分。
(二)一項或多項選定的合同現金流量。
(三)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即項目整體金額或數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項目整體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項目整體的某一層級部分。若某一層級部分包含提前還款權,且該提前還款權的公允價值受被套期風險變化影響的,企業(yè)不得將該層級指定為公允價值套期的被套期項目,但企業(yè)在計量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時已包含該提前還款權影響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企業(yè)可以將符合被套期項目條件的風險敞口與衍生工具組合形成的匯總風險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一條 當企業(yè)出于風險管理目的對一組項目進行組合管理、且組合中的每一個項目(包括其組成部分)單獨都屬于符合條件的被套期項目時,可以將該項目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在現金流量套期中,企業(yè)對一組項目的風險凈敞口(存在風險頭寸相互抵銷的項目)進行套期時,僅可以將外匯風險凈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并且應當在套期指定中明確預期交易預計影響損益的報告期間,以及預期交易的性質和數量。
第十二條 企業(yè)將一組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企業(yè)將一組項目的一定比例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該指定應當與該企業(yè)的風險管理目標相一致。
(二)企業(yè)將一組項目的某一層級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該層級能夠單獨識別并可靠計量。
2.企業(yè)的風險管理目標是對該層級進行套期。
3.該層級所在的整體項目組合中的所有項目均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
4.對于已經存在的項目(如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進行的套期,被套期層級所在的整體項目組合可識別并可追蹤。
5.該層級包含提前還款權的,應當符合本準則第九條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中的相關要求。
本準則所稱風險管理目標,是指企業(yè)在某一特定套期關系層面上,確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以及如何運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對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特定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第十三條 如果被套期項目是凈敞口為零的項目組合(即各項目之間的風險完全相互抵銷),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yè)可以將該組項目指定在不含套期工具的套期關系中:
(一)該套期是風險凈敞口滾動套期策略的一部分,在該策略下,企業(yè)定期對同類型的新的凈敞口進行套期;
(二)在風險凈敞口滾動套期策略整個過程中,被套期凈敞口的規(guī)模會發(fā)生變化,當其不為零時,企業(yè)使用符合條件的套期工具對凈敞口進行套期,并通常采用套期會計方法;
(三)如果企業(yè)不對凈敞口為零的項目組合運用套期會計,將導致不一致的會計結果,因為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將不會確認在凈敞口套期下確認的相互抵銷的風險敞口。
第十四條 運用套期會計時,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只有與企業(yè)集團之外的對手方之間交易形成的資產、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極可能發(fā)生的預期交易才能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只有與企業(yè)集團之外的對手方簽訂的合同才能被指定為套期工具。對于同一企業(yè)集團內的主體之間的交易,在企業(yè)個別財務報表層面可以運用套期會計,在企業(yè)集團合并財務報表層面不得運用套期會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33 號—— 合并財務報表》規(guī)定的投資性主體與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可以運用套期會計。
(二)企業(yè)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企業(yè)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將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三)企業(yè)集團內部極可能發(fā)生的預期交易,按照進行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標價,且相關的外匯風險將影響合并損益的,企業(yè)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將該外匯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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