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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第一章考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更新時間:2017-07-28 17:30:2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80收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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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一、(環(huán)球網(wǎng)校提供仲裁)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二、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三、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專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專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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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項選擇題

  1、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fā)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jīng)營發(fā)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yè)與稅務機關之間因納稅發(fā)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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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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