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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第一章考點:特殊地域管轄

更新時間:2017-07-31 09:32:13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60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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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地域管轄

  1、(環(huán)球網(wǎng)校提供特殊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fù)立案;立案后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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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項選擇題

  1、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yīng)于2013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并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quán)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jīng)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quán)的有( )。

  A.上海

  B.長沙

  C.北京

  D.廈門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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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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