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不同: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則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4)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5)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6)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7)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8)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為防止侵權行為發(fā)生時間與權利人知道受侵害的時間相隔過長,影響訴訟時效發(fā)揮作用,《民法通則》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
【例題?單選題】甲將一工藝品寄存乙處。2012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藝品丟失。2012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丟失的工藝品并將其歸還給甲,甲發(fā)現工藝品損毀嚴重。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甲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10日
B.自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2日
C.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D.自2012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2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期間。甲的工藝品失而復得,所以甲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是針對工藝品的損毀。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發(fā)現工藝品損毀嚴重)時起計算,即2012年8月2日。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屬于特殊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例題?簡答題】甲公民從某百貨商場購買了一個高壓鍋后,因其出國工作而一直沒有使用。三年后,甲公民回國使用高壓鍋時,發(fā)現存在質量問題,他回憶當時購買高壓鍋時某百貨商場并未聲明高壓鍋存在質量問題。請問如果甲公民起訴,是否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
『正確答案』甲公民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由于百貨商場并未聲明高壓鍋存在質量問題,那么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甲公民使用并發(fā)現高壓鍋存在質量問題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且從甲公民購買高壓鍋之日,即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并未超過20年,因此,?公民仍有權在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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