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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24):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收購

更新時間:2019-05-09 14:28:54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37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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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總

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規(guī)定

(1)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情形:

①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持續(xù);

②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③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④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不得擔任“董監(jiān)高”的情形。

(2)被收購公司的“董、監(jiān)、高”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2.協(xié)議收購中的義務

在過渡期內 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公眾公司董事會
提示: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
■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擔保
■被收購公司不得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

3.持股權益披露情形

(1)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達到公眾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10%。

(2)通過協(xié)議(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zhí)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超過公眾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10%。

(3)達到公眾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眾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

例每增加或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 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
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4.要約收購

(1)收購人自愿以要約方式收購公眾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公眾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

(2)收購人向公司全體股東發(fā)出全面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日前6個月內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3)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后2日內,收購人應當披露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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